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顺府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市垂直管理各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佛山市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平安顺德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六号,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六十九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修正);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包括:
(1)需要由我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镇(街道)处置能力或跨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作出应急响应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属行业领域未编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的,启动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流程和方法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所属行业领域有编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流程和方法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执行,但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仍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级标准见***2。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文简称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大类组成。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本预案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各镇(街道)应根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镇(街道)应急预案。社区(行政村)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4)本预案与《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衔接。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各镇(街道)安委会和应急救援专家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其它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区安委会职责
2.2.1 区安委会组成
区安委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主任:区委书记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
副主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市医疗保障局顺德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女联合会,区代建项目中心,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佛山顺德海事处、区气象局、顺德供电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邮政管理办公室、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分公司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2.2.2 区安委会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派出现场指挥机构;
(4)必要时,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3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安全职责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安委会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事故类型、应急响应级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区领导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2)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依法处理本行业突发事件并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区委政法委。
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妥善处理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维稳事件;指导、协调司法部门参与安全生产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支持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治理等项目建设;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地方储备粮储存企业、能源行业等本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救灾物资、重要生活物资等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必要时,提请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部门审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7)区科学技术局。
负责本行业、领域或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牵头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环节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商和公司,做好事故灾害中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协助开展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9)区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性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各类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的事故风险管控和事故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指导、监督获得民办学校许可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
(11)区财政局。
负责管理财政项目库,下达各单位年度预算控制数,协助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项目预算。
(12)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负责全区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城市道路除外)施工、城镇燃气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13)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轨道、公路水运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港口码头行业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参与有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牵头组织渔业船舶事故、农用机械(田间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助开展农业生产领域发生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治,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16)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所监管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督促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业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
(1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信息报送,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20)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负责协调地质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或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21)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22)市医疗保障局顺德分局。
负责督促、指导定点医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3)区代建项目中心。
负责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水利项目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
负责协调、督促辖区海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有效落实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进出境监管规定。
(25)佛山顺德海事处。
负责组织、协调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佛山顺德海事处管理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参与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26)区气象局。
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27)顺德供电局。
按照政府要求参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28)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火灾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9)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0)中国电信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顺德分公司。
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31)其他成员单位。
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3 区安委办职责
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和区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调查、掌握全区各类应急资源情况。
(5)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7)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的决策提供支持。
(8)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区安委会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国家级、省或市应急预案启动及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区现场指挥部与其合并为一,将现场指挥权移交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选址和设置,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便于靠前指挥、便于交通进出、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原则,借用事发区域周边固定建筑物(房屋),或在事发区域周边搭建野战帐篷,或利用应急指挥车辆设置。现场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强化通信保障,确保现场应急指挥通畅高效。
2.4.2 现场指挥部指挥职责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协调工作;与区综合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接收指令,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2)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指挥中心。
(3)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指挥官
区安委会成立区现场指挥部时,区现场指挥部指挥官根据以下要求设置:
(1)I级、II级应急响应时,区委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区领导、事发地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的区主责部门、区公安机关、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属地相关镇(街道)领导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2)III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区领导、事发地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的区主责部门、区公安机关、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属地相关镇(街道)领导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3)IV级应急响应时,常务副区长或分管区领导担任总指挥;事发地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办事处主任)、事故发生行业领域的区主责部门、区公安机关、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承担主要救援任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属地相关镇(街道)领导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2.4.4 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现场指挥部临时成立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交通管控组、医疗卫生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救灾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灾情监测组、设施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召集相关工作组。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责部门牵头,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应急指令的接收和传达、沟通协调、文字材料的起草等。
(2)抢险救援组:由消防部门、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责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治安交通管制组: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交通、属地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协调做好公共交通运营路线改线、运力调整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5)通信保障组:由经促部门牵头,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公司组成,负责现场通信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
(6)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和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责部门牵头,负责新闻媒体协调与服务工作;组织起草新闻通稿,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负责舆情监测与管理,组织引导社会舆论。
(7)救灾救助组:由属地政府牵头,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及时发放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必要时,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
(8)专家支持组:由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责部门牵头,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订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9)灾情监测组:由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主责部门牵头,气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灾区环境质量、水质、疫情等危险源进行应急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10)设施保障组: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电力、交通、水电、燃气等抢修,做好抢险物资、工程机械等必要救援物资装备的保障。
(11)善后处置组: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善后工作,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12)调查评估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开展事故原因和灾情调查,组织事故灾害评估。
以上工作组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可以都设置,也可以只设置其中的几个。
2.4.5 事故处置单位分工
(1)火灾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事发单位所在领域主管部门或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2)道路交通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参与部门(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公安局
参与部门(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5)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部门(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6)教育系统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教育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8)食品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9)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水上溢油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佛山顺德海事处
参与部门(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10)职业卫生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11)其他安全事故。
牵头部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部门(单位):各有关承担救援任务部门、事发地镇(街道)
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及区安委会调度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镇(街道)级机构
镇(街道)安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 运行机制
在区安委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信息发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后果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启动本预案,在企业自救和事发镇(街道)先期处置的前提下,由区安委会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应急队伍,调用应急物资,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应急救援部门支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测预防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风险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排查治理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对台风、强降雨等极端恶劣天气进行监控,增强极端恶劣天气应对能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开展全员应急培训,确保员工掌握事故的预防、自救、互救常识及事故应急能力,通过媒体加强对市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3.1.2 预警
3.1.2.1 预警级别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本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预警分级见***1。
3.1.2.2 预警发布
对经评估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可根据《顺德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门网站和区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启动条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区安委办备案。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3.1.2.3 预警行动
(1)区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本应急预案和主管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2)进入预警期后,区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可先行采取预防性措施: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应急专业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通信工具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做好各项预警工作。
(4)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本级安委会,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报送事故信息:
①“快中求准,以快为重”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原则上应对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后立即按要求进行报送。地域、行业界定不清的,所涉及地域、行业的相关单位应分别报送。
②横向报送原则。为理顺事故信息报送的关系,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能,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须向同级安委办报送。
③“先报送,后认定”原则,凡发生涉嫌生产安全事故或灾难的,必须在第一时间按规定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事故性质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核销。
(2)报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送方式。
①使用OA系统报送。已建立开通OA系统的单位,原则上按系统要求的格式通过信息网络报送。
②使用现有值班值守系统报送事故信息。
③书面报送。未建立OA系统的单位,原则上采用书面报送。
④电话口头报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无条件实施信息系统报送、书面报送的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尽快通过应急值班信息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接报单位要通过笔记、录音等手段记录好接报内容。
⑤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QQ等其他形式。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QQ可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完整做好记录,并要求报送单位尽快报送电子或书面信息。
(4)报送时限。
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当地应急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立即报告。超过规定1小时后报告的,将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查处。
②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接报单位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报送至区安委办,由区安委办进行初步评估,并将信息呈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信息核定后,由区安委办上报区政府、上级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
③区应急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续报要求。
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晰的进行***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按要求进行续报。
3.2.2 先期处置
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3.2.3响应启动
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IV级。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IV级应急响应:发生应急救援处置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领导批准,启动IV级应急响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其他一般事故,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到场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办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区安委会汇报。区安委办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4 处置措施
针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根据上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由区安委会进行决策,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搜集掌握现场应急救援信息,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对相关信息资料和检验数据进行研判,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对应急行动中的具体事项作出决断;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的,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协调该企业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5 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有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
3.2.6 响应升级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区安委会应请示市安委会启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试行)》,做好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并移交指挥权。
3.2.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应急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区安委会,经区安委会同意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现场指挥部向负责处置的国家、省、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牵头处置单位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行撤销,善后处置工作由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能分工***落实。
3.3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等工作,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受影响人员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受影响人员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并做好受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区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突发事故现场的消杀、消毒及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区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区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对不能及时归还或者损耗的物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工资和奖金照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5)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区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3.3.2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待遇支付工作,必要时可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确保支付需要;商业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3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区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由市级或以上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1)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③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⑤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⑦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⑧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国家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在区安委办和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确定新闻口径内容,负责新闻通稿的起草,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确保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的稳定。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可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顺德发布等)发布等。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发布。
4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救援装备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事故发生地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信息保障
区有关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
4.2 救援装备保障
(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建设,以满足对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
(2)区安委办建立有关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随时更新。各级应急机构应将可供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或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置,逐级上报,供全区应急救援查询和调用。
(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设施、装备所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4.3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规划、布局,督促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各专业应急救援保障队伍将总体情况、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安委会作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必要时,请求驻区军队、武警部队和国家、省、市及周边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支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1 组织抢险救灾队伍
(1)由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组织一支抢险救灾队伍,作机动应急调用。
(2)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一支能应对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3)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一支能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4)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一支能应对危化品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5)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一支能应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6)由佛山顺德海事处组织一支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7)由佛山顺德海事处、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组织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专业技能人员组成,可依托行业企业)。
4.3.2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
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区属及各镇(街道)医院为主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事故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
4.3.3 组织治安队伍
由区公安局及派出机构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现场维护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4.3.4 组织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顺德供电局牵头,组织成立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供电保障。
4.3.5 组织供用水安全队伍
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牵头,组织成立供用水安全抢险队伍,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用水供应。
4.3.6 高危行业或领域抢险救援队伍
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
4.3.7 社会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区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的抢险救援队伍。
4.4 资金保障
(1)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安委会相关单位通过项目申报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各单位根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4.5 物资保障
(1)调拨区安委会具体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2)区安委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
(4)加强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物资及时予以更新。
4.6 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7 医疗卫生保障
(1)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2)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建立动态数据库,理清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等的调度方案。
(3)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8 交通运输保障
(1)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佛山顺德海事处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2)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有关部门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9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区公安局应当会同武警大队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10 人员防护
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1 公共设施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安委会下设应急专家组,并建立信息库,提供2种以上方便、快捷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制定、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区安委办、区安全生产协会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开发安全生产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4.13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级机制。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行业(领域)、本辖区事故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2 宣传培训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区安委办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鼓励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区安委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区安委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监督检查与奖惩
(1)区安委办对本预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2)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修订、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印发的《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顺安委办〔2018〕261号)自即日起废止。
6.3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3.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4.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官工作方法指引
5.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工作方法指引
***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事故等级划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操作手册
一、组织体系
二、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三、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图
四、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图
***4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官工作
方法指引
一、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二、听取情况汇报,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会商。
三、传达、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四、完善初步处置方案,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保障。
五、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发出指令,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六、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七、实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八、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意见等,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合理评估,需要调整得要及时调整,不断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九、向上级汇报现场应急处置情况,争取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
十、与周边区(县)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
***5
顺德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组
工作方法指引
一、侦察检测:通过侦察检测,掌握事故的特性、规模、危险程度,确定不同区域的危险等级;查明遇难、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施救疏散路线;查明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了解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二、设置警戒区:依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设置警戒区域;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情况,适当调整警戒隔离区。
三、安全防护: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设立现场安全员,全程观察监测现场危险区域和部位可能发生的危险迹象;在可能发生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加强安全防护;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组织实施,严禁盲目行动;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可能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清点人数,待条件具备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四、抢救人员:通过询问了解和使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侦察检测手段确定被困人员数量、位置后,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对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的现场,应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严禁盲目使用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工具;对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泄漏区周围的人员;对执行高空和水上救生任务的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排除险情:采取禁火、停电、停气等措施,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触电等危险情况时,要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断阀疏导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六、清场撤离:灾害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并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属地相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七、资料收集: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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