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7367号颜婉明诉谭炽江离婚纠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谭炽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婉明与被告谭炽江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736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谭家宇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游胜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素萍、李结梅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下午4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