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098号原告常州市红星盛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迅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敏陈维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迅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敏、陈维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红星盛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迅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敏、陈维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098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迅力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5110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751106元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敏、被告陈维恒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文炎、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张文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