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佛山市南海区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1〕178号 |
关于开展佛山市南海区涉企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0号)和市法制局《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佛法〔2011〕83号)要求,现就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行政职能部门发布施行并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单位
(一)以区政府(含区府办,下同)名义发布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或牵头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以区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负责清理。
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非牵头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的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对涉及本部门执行的内容提出意见,并函告牵头部门。
因机构改革而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政府部门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发布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清理。
三、清理标准
各清理单位应围绕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的目标,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省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四、清理要求
(一)11月4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对本单位负责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涉企规范性文件,各镇(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制发的涉企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区法制办进行发布前审查。
(二)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应主动征求涉及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按时回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无意见。
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充分考虑涉及单位的回复意见和理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文件清理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牵头部门应在向区法制办报送清理意见时加以说明,区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三)各单位报送清理意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送请审核的函(详见***1);
2.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详见***2);
3.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可为复印件,一式一份);
4.载有上述1—3项内容的电子文档(对上述第3项中涉及的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分别建立文件夹,以示区分)。
若收文单位经清查后无涉企规范性文件的,也须将***2加盖本单位公章函复区法制办。
各清理单位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法制办反映。
***:1.送请审核的函
2.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宁,联系电话:86238329)
***1:
送请审核的函
区法制办:
根据《关于开展佛山市南海区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单位于2011年×月×日起进行本单位涉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2011年×月×日经领导集体讨论后形成本清理意见,现送请审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2.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一份)
二〇一一年×月×日
(盖章)
***2:
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一)清理涉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 文件种类 | 共审核 件数 | 拟保留 件数 | 拟废止 件数 | 拟宣布 失效件数 | 拟修改 件数 |
1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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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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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街道)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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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拟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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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保留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保留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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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拟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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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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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拟宣布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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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失效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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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拟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修改理由 及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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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修改理由 及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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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目录按上述表格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2.此表可在区法制办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使用,网址:http://nhf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