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5310号案原告安吉萍诉被告陈维满陶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维满、陶世荣: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310号案原告安吉萍诉被告陈维满、陶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维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700000元,并支付以17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安吉萍;二、被告陶世荣应对被告陈维满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吉萍有权对被告陈维满、陶世荣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中南海晖城12栋10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粤产地权证佛字第0200092136、0200092137,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佛府南国用(2010)第06027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6)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062492号】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担保债权的部分,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维满、陶世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255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