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鸣普法微课堂抄袭盗版需防范法律武器把权维
【基本案情】
“玲娜贝儿”是上海迪士尼在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IP形象,一只可爱的粉色小狐狸,该形象一经推出瞬间火爆,收获了无数人的喜爱,其周边受到不少人的追捧,大家都对它的购买热情高涨,许多无良商家便蠢蠢欲动,想趁此热潮捞一笔“横财”。有的商家打着官方正版的旗号,在售卖界面放上官方样图,用低廉的材料粗糙的做工欺骗消费者;有的商家甚至打着“祖国版玲娜贝儿”的旗号,以掩饰其“山寨”的尴尬。
同样被荼毒的还有我们可爱的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2022年北京冬奥会于近日如约开幕,随着冬奥会如火如荼地展开,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也受到了中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的热情追捧,“冰墩墩”的周边玩偶也掀起了一波购买热潮导致供不应求,线上店铺早已售罄,线下店铺排长队,网友甚至戏称该现象为“一墩难求”,在此背景下盗版商又开始用相同的套路狠狠“捞金”。
【法律分析】
无论是“玲娜贝儿”还是“冰墩墩”,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商家私自以该形象制作、销售相关的毛绒玩偶等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因此,作为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盗版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防范对策】
抄袭盗版行为防不胜防,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消费者的重点消费渠道从线下渐渐转移到线上,隔着网线也让“盗版商”们逐渐猖狂。为避免遇到盗版侵权事件,进一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企业应对其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在版权保护方面具有巨大的作用,当发生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登记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纠纷的有效凭证。
企业应做好保密管理工作,以防技术或者图纸等泄露,具体可以采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提前约定或者定期在相关培训中强调等措施。
如不幸出现侵权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进行维权,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海区工商联(总商会)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