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江公安分局依法处置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7月22日21时许,交警濠江大队在濠江磊广大道青洲路段查处酒驾时遭到一伙男子阻碍执行职务并进行围堵,性质恶劣。对此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濠江公安分局立即调派警力前往处置,将在场3名违法嫌疑人(柳某坚、陈某镇、连某辉)带回达濠派出所接受调查,及时疏散围观群众,恢复道路秩序。
经查,违法嫌疑人柳某坚(男,47岁,汕头濠江人)、陈某镇(男,47岁,汕头濠江人)对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濠江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二人进行拘留处理。违法嫌疑人连某辉因涉嫌醉驾已移交交警濠江大队另作处理。在此警方也严正警告,当晚逃离现场的其他涉案违法嫌疑人的相关图像已被警方获取,只有放弃侥幸心理,主动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才能争取宽大处理。目前达濠派出所正在进一步办理案件中。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对此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坚决加大对酒驾的惩处力度,这不仅仅是因为酒后驾驶已经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更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可仍部分人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选择在深夜、凌晨等车少人稀的时段驾车,图一时之便利,却为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当遇到警察执法时,不仅不理解不服从,甚至恶意阻扰执法,对此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重处理!
濠江公安机关严正声明: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公职人员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等任何方式阻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格处理!
微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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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现场民警的执法行为,不得横加阻拦,更不得辱骂殴打警察,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如果认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的行为不当,可事后依法进行投诉,但在执法现场,服从警察就是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