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52号(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柴火湘菜馆)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52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公明柴火湘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LQ6N5C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红花中路25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开办,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已设置一个油烟净化器,油烟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采样人员对油烟排放口进行了废气检测,根据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3.34 mg/m³,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油烟排放浓度超标0.67倍。2017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93号),责令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和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听证,但申辩如下:1、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前几年按时清洗油烟净化器,每次抽查都达标;2、上半年市政施工导致经营困难,因为未及时清洗净化设施导致油烟超标,目前已停业转让,希望减免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8.7.1裁量标准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下-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22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