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安委办关于坪山区2021年第四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及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的通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深应急规〔2020〕3号)和《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坪安办〔2017〕526号)规定,我区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2021年6-8月份,我区无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现将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深圳市硒客智造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1年5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硒客智造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同富裕工业区29号厂区公共区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区B栋厂房楼顶一处消防水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53”第1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深圳市高乐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1年5月6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高乐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开料机边上两台布袋除尘器距离不足6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该公司车间一台开料机周边设置的两台布袋除尘器未按照《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4228-2012 6.2.5.6条的规定,相互间的最小距离为3.872米,小于6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2”实施标准第一款第1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深圳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1年5月8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纽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一房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异丙醇)合计376.6公斤(现场称重明细:2个满桶(160KG/桶)*2=320KG,1桶13.86KG,1桶23.12KG,1桶19.62KG,5桶合计376.6KG),未将危险化学品(异丙醇)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3031”实施标准第1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坪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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