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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深龙华府规〔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扶持和培育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加快形成创新驱动发展强大合力,为完善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由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或组织,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区协同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须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且已经设立了至少1家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三)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须联合相关行业领域内不少于1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以明确的产业需求为导向,围绕特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发起单位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科研、产业合作与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发起单位(含牵头发起单位,下同)中,至少包括1家企业及1家高校或科研机构。

  (四)协同创新平台定位清晰,建设内容明确,发起单位能够为组建协同创新平台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产学研合作等配套条件。

  (五)协同创新平台应当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架构、体制机制合理,运作效率良好,同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协同创新平台须面向区内外相关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共性需求,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协同创新活动。

  (七)协同创新平台应当配备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协同创新平台主任1名;拥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拥有全职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协同创新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聘任,在区协同创新平台全职工作,且不得兼任其它协同创新平台、区级创新载体主任或科研带头人。

  第五条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的牵头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及平台自身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六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情况和龙华区行业发展趋势,合理规划区协同创新平台重点立项的领域,并在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立项及建设

  第七条 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请人登陆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五)报批

  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协同创新平台拟立项名单,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公示

  将协同创新平台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七)公布及授牌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并授牌。

  第八条 申请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申请书;

  (二)牵头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牵头发起单位上年度国税地税完税证明、本年度各月完税证明(企业类提供);

  (四)牵头发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协同创新平台研发或技术服务用房面积相应租用或产权证书证明材料;

  (七)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购买凭证;

  (八)协同创新平台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务合同、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等);

  (九)协同创新平台与其发起单位(含牵头发起单位)合作协议、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等关联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九条 经立项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后,提出验收申请。

  依托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的,须在建设期届满前书面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聘任协同创新平台主任,引进人才,组建团队。确定2个以上的研究方向及其技术带头人。

  (二)开展科研活动和对外交流合作,确定重点研究方向,加强与产业界、学术界的合作,取得科研成果(科技成果产业化、科研成果对外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标准制定、新工艺或新方法、知识产权、开放合作课题、经济效益等)。

  (三)建立精准化、立体化协同创新体系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机制,面向区内外相关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协同创新活动。

  (四)完善研发条件,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满须具备良好的研发和服务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研发试验场地,提供研发、技术服务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研发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700万元以上(如是软件领域,相应的原值400万元以上),否则验收结果直接定为“不通过”,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有关规定对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重点对协同创新平台的研发条件与成果、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扩散、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协同创新平台的验收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完成项目批复约定所有建设指标且运营情况良好的协同创新平台,验收结果为“通过”,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建设投入扶持。

  建设投入参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算具体科目进行处理,不包含人员费。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建设投入可从项目申报之日追溯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对未完成项目批复约定建设指标的协同创新平台,验收结果为“不通过”。对验收结果为“不通过”的协同创新平台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结果“不通过”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

  第十五条 对建设期满后半年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对申请延期期限届满后半年内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协同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完成建设的协同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发水平与贡献、协同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扩散、行业带动和辐射、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和规模等。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协同创新平台,下一评估周期内可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享受产业协同创新活动资助,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下一评估周期内不给予产业协同创新活动资助。

  第十九条 对拒不参与评估的协同创新平台,直接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平台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

  第二十条 对通过立项的区协同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龙华区XX协同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协同创新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协同创新平台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协同创新平台资格。主管部门可定期对部分协同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平台每年至少主办或协办一次行业交流活动,并就其从事的研究领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至少提交一份行业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区经济社会及学科发展需要,并结合协同创新平台运行状况,可适时调整协同创新平台的布局及结构,在论证基础上对协同创新平台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协同创新平台,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能义务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管理评估工作,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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