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废止龙岗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非税收入管理,根据《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1号令)、《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等规定,2008年我区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印发<龙岗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7号)(详见***,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十年来,为我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和征收缴库管理等规范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非税收入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新预算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区原制定的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已不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 《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预算法等规定
一是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政府所有收入应当上缴国库,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管理并统筹安排支出;二是2016年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要求非税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然而,该《办法》规定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及年末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等内容与新预算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规定不符。
二、上级财政部门已经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目前,财政部、市财政委先后出台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政部2016年出台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完全按照新预算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我区按照上述管理制度执行即可,不需重新修订新办法。
三、 该《办法》已超过有效期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问答》(2013年)、区府办《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龙府办〔2015〕10号),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该《办法》已超过规定的最长有效期。
综上,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拟废止《关于印发<龙岗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7号)。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财政大楼301室
邮政编码:51817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郭惠朝,28922183
传真:0755-28894775
电子邮箱:lgqczj@longgang.gov.cn
***:关于印发《龙岗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8〕27号).doc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