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车买卖出现纠纷谁担责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责按比例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帆 通讯员张丹 王宁)吕女士刚买了一辆二手捷豹小车,两个月后发现爱车突然“消失”了,正当疑惑不解之时被告知这辆车属于他人租赁,出租人已将车开走。陷入“债权车”纠纷的吕女士该如何维权?斗门法院3月15日披露了这宗纠纷,提醒车主买卖“债权车”陷阱多,当心钱财两空。
案情:
新买的二手豪车离奇失踪
小顺、小朋均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经常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债权车”“抵押车”的信息,吕女士从中看中一辆二手捷豹牌小车。小顺让小朋作为债权转让方,与吕女士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小朋将其对债务人黄先生享有的债权及债权上的担保物捷豹牌小轿车(所有权人为黄先生)的质押权、转押权、保管权转让给吕女士,债权转让价款为86800元。吕女士分别向小顺、小朋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其后小朋将车辆交给吕女士,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两月后,吕女士发现车辆离奇“消失”,经联系得知车辆已被出租人取走。吕女士遂与小顺、小朋联系,协商无果后,吕女士将二人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二人共同退还债权转让款86800元。
判决:
纠纷双方均有过错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朋和小顺并未取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且车辆已被其他权利人取走,导致吕女士占有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
吕女士在交易伊始即明知涉案车辆为抵押车辆且无法过户,但仍坚持购买,该损失的产生系双方当事人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所导致,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最终,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朋和小顺共同赔偿吕女士购车款86800元的50%即43400元。
一审宣判后,小顺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来源不明、证件不齐的二手车慎买
斗门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消费者应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二手车,慎重检查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有无权利负担,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切记不要贪图小利购买来源不明、证件不齐的二手车,这类车辆一般存在权利瑕疵,无法完成过户登记等问题,购买人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