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用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用房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用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推进广深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准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用房需求,依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用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项目),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遴选认定的,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作决策机构为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是指受理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先进制造和传统优势产业类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项目为区经济促进局;
(二)文体旅游类项目为区文体旅游局;
(三)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区科技创新局;
(四)招引的重大产业项目为区投资推广署;
(五)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第六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重点产业项目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高成长企业的产业项目;
(二)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募投的产业项目;
(三)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环节、薄弱环节的项目,在制造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以及填补我区产业发展空白的新产业项目;
(四)市政府审定交由我区组织开展土地供应工作的重点产业项目。
第七条 工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重点产业项目意向用地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项目单位为注册地在宝安区的独立法人;
(二)项目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最新版)鼓励发展类产业;
(三)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
(四)项目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少于2亿元/公顷(不含租用厂房项目);
(五)项目土地产出率(年产值/占地面积)不少于2亿元/公顷;
(六)单位增加值能耗、水耗,符合深圳市节能标准。
第八条 高新科技类、文体旅游类、教育类、环保类等其他重点产业项目和意向用地单位的准入条件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的和本办法精神另行设置。
第九条 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评价标准,对申请项目评价结果按项目行业分类排序,建立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用房需求库。
第十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产业遴选:
(一)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进行评价;
(三)建立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用房需求库,按评价结果开展用地用房保障工作;
(四)牵头部门草拟遴选方案及产业监管协议(不含租赁厂房项目);
(五)牵头部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六)牵头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七)牵头部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八)牵头部门局长办公会审议;
(九)区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
(十)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十一)按有关规范性文件落实。
第十一条 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为“带产业项目”供应土地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审定的遴选方案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以及宝安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按程序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用地用房保障
第十三条 重点产业项目申请用地的,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规定“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的方式进行空间保障。
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前款方式无法予以保障的,可依法采用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城市更新等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区相关单位应当在产业项目牵头部门组织下做好以下用地保障工作: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和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用地所在街道要通力配合,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有关规定,开展遴选工作,加快产业用地供应,确保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用地的落实;
(二)各街道定期梳理有意向通过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落地的重点产业项目和有意向通过农地入市、产权换股出让产业用地的社区股份公司等单位,搭建“农地入市、产权换股权供需平台”,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
(三)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负责对有意向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重点产业项目落地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审批;
(四)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申请城市更新用地保障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通过拆除重建、提高容积率、综合整治等方式,确定具体城市更新模式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重点产业项目按本办法规定遴选确定后,暂时无法落实用地的,可申请用房保障。
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其他区重点培育、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有用房需求的,也可申请用房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产业项目之外的其他区重点培育、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申请用房的准入条件由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行设置。
第十七条 用房保障可通过“散、乱、污、危”清理出的工业园区、政府物业、国有企业物业、股份公司物业和其他物业依法依规予以优先落实,确保重点产业项目和其他区重点培育、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
第十八条 申请用房的产业项目单位,向辖区街道办提出用房申请,街道办提交区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依法采用定向招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用地用房的项目单位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考虑暂缓供地供房:
(一)在深圳市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二)在宝安区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消防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单次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在宝安区涉嫌单位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在宝安区辖区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二十条 对招引项目要加强前期洽谈备案,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对落实用地的重点产业项目按产业监管协议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ke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1. 宝安区工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重点产业项目评价表
2.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流程图
3.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模版)
***1
宝安区工业、现代服务业、金融类、现代农业类重点产业项目评价表
备注:
1. 各评价区域设立最高分;
2. 企业纳税总额指年度国地税总和(不含出口退税);
3. 表格最右侧计分栏由评审单位填写;
4. 各牵头部门结合行业特点进行评价。
***2
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流程图
***3
宝安XX-XX地块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模板)
宝安XX-XX地块位于宝安区XX街道。为解决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结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现就该地块提出如下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XXXX基地
二、意向用地单位
XXXX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三)主要建设内容:
(四)初步建设规模:
四、产业准入条件
(一)行业类别:
(二)产业类型:
(三)生产技术:
(四)产业标准:
(五)产品品质:
(六)项目投入产出效率:
1. 投产时间:
2. 投资强度:
3. 产出效率:
4. 节能环保:
在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XXX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二)用地功能:X类工业用地(MXX)
(三)建设规模: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
(五)期限:XX年
(六)权利限制:
1. 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
2. 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转让土地时的区政府产业政策并与区政府签订产业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