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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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2001年11月27日)
第三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营业税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三发〔2001〕391号)收悉。关于退营业税时,是否同时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根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的规定:“对由于减免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9年4月20日发布)第六条的规定,因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也是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征收的,因此,也应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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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9:59: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