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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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梳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2〕34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规〔2007〕3号)。我市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管理事宜,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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