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优化巡察审计协作机制增强监督合力
7月上旬,盐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市委巡察机构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市委巡察机构与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凝聚工作合力,不断提升巡察质效。
就巡察与审计协作配合机制,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推动充分发挥巡审各自职能优势、用好已有监督成果,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成果互用,实现“1+1>2”的倍增效应。一是建立工作计划互询机制。巡察办和审计局加强工作统筹和衔接,科学合理规划巡察和审计工作,及时交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巡察办优先安排近期完成审计且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巡察,审计局将巡察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廉政风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审计项目安排。二是建立情况互通机制。巡察前、巡察期间,巡察办可函请审计局提供或查调阅被巡察单位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审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巡察办提供反馈意见等相关材料。三是建立建议审计机制。巡察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及的情况和问题,确需审计的,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送审计局,审计局根据工作计划、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审计,并及时向巡察办反馈审计结果。四是建立成果互用机制。巡察和审计期间,重点关注对方通报的问题,巡察组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内容,促进被巡察单位党组整改到位,审计组根据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予以重点关注,巡察期间就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屡犯等问题形成问责线索,移交有关方面处理。五是建立审计专业人员支持机制。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审计局选派一定数量的审计干部参加市委巡察工作,巡察选用社会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或人员时,审计局负责机构资质、信誉和人员素质、专业把关,并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