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格林沃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8〕80号
广州格林沃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格林沃尔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光路8号(厂房B-1),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2.8平方米。项目年产抗(抑)菌制剂150吨、洗发露10吨、沐浴露10吨、洗衣液10吨、洗洁精10吨、洗面奶10吨、护肤品50吨、洗手液10吨和面膜30吨。劳动定员30人,不设食宿,年工作时间26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为100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8〕13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将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和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纯水设备产生的浓水和瓶罐清洗废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雨水沟;项目蒸汽锅炉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实验室检测废水、生产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反渗透设备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物化生化处理工艺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项目生产加料、搅拌开锅及灌装时挥发的有机废气及喷码过程中产生的油墨废气,均在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厂界总VOCs排放执行参考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真空乳化锅、全自动电加热蒸气锅、灌装机等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放置在专用设备房中,采用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项目边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站污泥交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及收集站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滤料、废过滤袋和废包装桶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定点收集堆放,回收处理;涉及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