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荔市监公告〔2019〕74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 告
张伟聪:
你于2017年3月2日经营抽检不合格水产品“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你具有《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所指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罚款10000元。
你于 2017年9月4日经营抽检不合格“圣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五)、(八)项的规定所指情形,经综合裁量,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2.罚款100000元。
对你的上述行为,本局已于2019年10月28日以{(穗荔)食药监食罚[2019]0416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直接和邮寄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现本局以公告的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同时在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公告栏地址:广州市长寿西路70号门口)和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小梅大街17号首层52号档门口公告。
***:(穗荔)食药监食罚[2019]0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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