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招用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达州市达川区绿色
根据达州市农业农村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达州市达川区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县(区)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达市农〔2019〕227号)的要求,2020年我局需在达川区范围内面向社会招用4家以上水稻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服务主体,服务内容为水稻机育秧和机插、水稻直播和湿谷烘干。
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我局组织专家拟定了申报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现予以公告。欢迎达川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踊跃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5日。
报名地点:达州市达川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通州大道365号二楼,联系人:陈多,联系电话:0818-2673221,184****1891。
附:1、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报条件
2、申报水稻社会化服务应提交的资料
3、水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内容及补贴标准
4、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达川区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县创建项目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请(样本)
5、服务组织作业人员信息表
6、服务组织农机具信息登记表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19日
***1:
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
2、拥有与提供机育秧和机插秧、湿谷烘干服务相匹配的作业机械;
3、具有与提供机育秧和机插秧、湿谷烘干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具有规范的生产作业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健全,服务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机育秧和机插秧服务能力须达到1500亩以上,湿谷烘干服务能力须达到1500吨以上,水稻直播服务能力须达到500亩以上;
6、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对象不得与《达州市达川区延期和调整2018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实施方案》涉及的服务对象重叠。
本申报条件解释权归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2:
申报水稻社会化服务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活页装订,所有复印件须加盖鲜章,一式两份,于2020年2月15日前报名时交达州市达川区农业技术推广站,逾期不再受理。
1、关于申报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请(见***4);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基础信息表(详见***5),并提供身份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5、机械机具等配套设备信息登记表(详见***6),自购的提供购货***复印件,租赁提供合同复印件;
6、办公场所全景、作业机具器械照片;
7、组织管理、财务规章、安全生产、器械管护等相关制度复印件,及制度上墙的电子照片和纸质文件;
8、社会化服务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必须说明社会化服务所涉及的乡镇及村社、服务面积、时间进度安排、技术服务保障措施等,且须说明本项目服务对象未与《达州市达川区延期和调整2018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实施方案》涉及的服务对象重叠)。
***3:
水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内容及补贴标准
一、实施地点、内容及规模
1、水稻机育秧和机插秧服务:实施面积各5000亩;
2、水稻直播服务:实施面积2500亩;
3、水稻湿谷烘干服务:实施5000吨。
4、实施地点:麻柳、大树、赵家、百节、双庙、赵固、石梯、石桥。
二、补助标准
1、水稻机育秧和机插服务,每亩补助50元;
2、水稻直播服务,每亩补助70元;
3、湿谷烘干服务,每吨补助30元。
***4
关于申报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达川区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县创建项目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申请
(样本)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贵局《关于招用2019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达州市达川区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县创建项目水稻社会化服务主体的公告》的精神,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决定参与××××(选填:水稻机育秧和机插秧/水稻直播/湿谷烘干)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提供××××(选填:水稻机育秧和机插/水稻直播/湿谷烘干)服务的全套设施设备及相应的技术及作业人员,管理规范,财务健全,服务能力较强。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郑重承诺,按照贵局的规定和要求,全力搞好服务工作。
特此申请
达州市××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章)
2020年×月×日
附件5:
服务组织作业人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2020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文化 程度 | 现居住地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别 | 备注 |
备注:人员类别分别填写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
附件6:
服务组织农机具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章) 2020年 月 日
类 别 | 机具名称(含配套机具) | 型 号 | 数量(台、套) | 备注 | ||
合计 | 其中: | |||||
自有 | 租赁借用 | |||||
注:本表仅填写服务主体拥有的机育秧器械、插秧机械、直播机械、烘干设备及其配套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