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商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开商务〔2017〕39号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对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资金扶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在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网站登记注册,并如实填报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三)企业当年度全口径服务外包执行额占总营业额的50%以上;
(四)培训机构依法在我区设立,具有培训场地、设施、专业教材以及师资力量,并在省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依据办法已经发放的全部扶持金。
第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扶持,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的则无需另行提供);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无对外贸易业务则无需提供);
(四)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除外)。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对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注册成立当年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经我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缴资本的10%,按照1美元:1元人民币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属于《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和十大在华全球服务供应商的,可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属于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和跨国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共享中心的,可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是指在办法扶持年度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下同);
(三)新注册当年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四)相关项目落户奖用语的含义为:
1.世界500强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IAOP(国际外包专业协会)发布的“全球外包100强”名单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十大在华全球服务供应商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十大在华全球服务供应商”名单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名单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是指企业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由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关于入选“《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全球在华服务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的证明文件、跨国企业总部提供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外包业务共享中心相关证明或授权文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三章 办公场地扶持
第六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办公场地扶持第一款,申请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费用扶持的新注册成立服务外包企业,且新注册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分三年兑现。企业提交申请获批后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二)办法第四条办公场地扶持第二款,申请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扶持的服务外包企业,且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度租金费用的3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总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新注册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且新注册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在我区既有购置又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同时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扶持。
(四)自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办公使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的礼堂、食堂、车库、储藏室等。企业自享受购房补贴或租金补贴起10年内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如有租售、转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缴利息。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四条办公场地扶持,还需提交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购房或租房的付款凭证、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收汇水单以及涉外申报单。
第四章 业绩奖励
第八条 办法第五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五条业绩奖励第一款,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0.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办法第五条业绩奖励第二款,对当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三)企业承接境内转包业务,其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且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计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按离岸服务外包业绩给予奖励。
(四)本条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的条件限制。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五条业绩奖励,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供申报资料:
(一)提供申报期间服务外包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须符合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以及任意5份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收汇水单及涉外申报单/收款凭证。
(二)申报期间全部的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收汇水单及涉外申报单/收款凭证。
第十条 承接境内企业转包的服务外包业务,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业绩奖励时,还需提供境外客户与转包方公司之间的发包合同、境内转包方尚未纳入离岸服务外包统计证明以及转包方出具的实际发包方为境外客户的证明。
第五章 人才培训扶持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六条人才培训扶持的对象为对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或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新录用的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二)办法第六条人才培训扶持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个新录用员工只能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六条人才培训扶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录用人员毕业证书;
(二)新录用人员身份证;
(三)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个人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加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章);
(五)服务外包合同;
(六)收汇水单及涉外申报单/收款凭证。
第六章 展会补贴
第十三章 办法第七条展会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参加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按企业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是指由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会和项目对接会。
(二)展位费用是指企业租赁展位的租赁费,不包括布展费、广告宣传费等其他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七条展会补贴,还需提交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邀请企业参展的文件、参展费用付款凭证及***。
第七章 认证补贴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认证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新获得认证的国际通行资质以及已获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费用,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一)国际通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交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八条认证补贴,还需提交相关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及中文译本、资质认证有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及***。
第八章 培训机构扶持
第十七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九条培训机构扶持,对已被认定为省或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为我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按照培训人数规模予以分档扶持,具体如下:
1.50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
2.300-500人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3.1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二)本条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项的条件限制。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法第九条培训机构扶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或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相关文件;
(二)培训申请报告(包括机构概况、教学资质、师资队伍情况、服务外包培训设施、当年教学计划、培训课程、培训规模等);
(三)培训人员花名册、签到表;
(四)培训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
(五)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章 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 办法所称当年度是指扶持年度为2017年和2018年。申请办法扶持的企业,应于申请扶持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二十条 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领扶持资金:
(一)资金拨付申请函原件;
(二)承诺书原件;
(三)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已使用“一照三证”的则不需另行提交);
(六)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经办人身份证;
(八)其他证明文件。
本细则中要求提交的材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只需提交复印件。除收据原件外,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封顶”、“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办法中涉及人民币汇率,按企业提出申请当年1月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企业获得办法最终扶持金额,以元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二十二条 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如与我区其它类似的扶持政策重复的,对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区商务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核、发放。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办法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办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促进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如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办法扶持资金,一经发现,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培训机构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