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2015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开管办〔2015〕35号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2015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2015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2015年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生产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抢占经济制高点,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鼓励我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奖励企业是指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的企业。
2015年在我区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非独立法人企业,若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财政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区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化工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食品饮料制造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船舶制造及修理业、生物医药行业、通用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指2015年在区上述行业中年产值排名前5名的企业。 对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参照企业2015年效益指标的1%给予奖励,若企业2015年有新增5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按购买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500万元封顶。
(二)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增长12%以上,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参照企业2015年效益指标的1.5%给予奖励,若企业2015年有新增5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按购买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500万元封顶。
上述生产设备是指生产线设备或生产线辅助设备,设备用于公司产品生产,办公类、研发类设备不纳入奖励范畴(下同)。
同时符合上述二档奖励条件的企业,按最高档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以1000万元封顶。
第四条 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进行奖励,共分三档,奖励标准如下: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参照企业2015年效益指标的0.5%给予奖励:企业2015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照企业2015年效益指标的0.6%给予奖励,若企业2015年有新增5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按购买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500万元封顶:
1.企业2015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2.企业2015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3.企业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4.企业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照企业2015年效益指标的0.7%给予奖励,若企业2015年有新增5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的设备,按购买设备***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设备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以500万元封顶:
1.企业2015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2.企业2015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3.企业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4.企业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按最高档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以1000万元封顶。
第五条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在现有厂区内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扩建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已在2015年竣工验收的扩产项目,按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以200万元封顶。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2015年度吸收合并区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2014年,新增3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2014年,新增5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三)企业吸收合并后营业收入同比2014年,新增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第七条 对区外企业、区内企业确因场地不足,2015年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租赁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2014年新增1亿元以上的,按租金的50%给予奖励,50万元封顶。
(二)租赁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2014年新增2亿元以上的,按租金的60%给予奖励,100万元封顶。
(三)租赁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2014年新增5亿元以上的,按租金的70%给予奖励,150万元封顶。
(四)租赁企业2015年产值同比2014年新增10亿元以上的,按租金的80%给予奖励,300万元封顶。
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已享受我区有关厂房或仓库租赁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区外企业租赁区内厂房后需在2015年在我区上报统计数据,并在我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才能享受此政策。
第八条 对企业获得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奖励,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
(一)对获得2015年度国家、省、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行动计划资金的技术改造和制造业转型项目,按1:0.5标准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或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获得2015年度国家、省、市节能项目,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每家企业或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2015年度省、市电机能效补贴资金的项目,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每家企业或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2015年度通过省级或市级经贸部门复审的“清洁生产企业”或“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按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五)对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有关数控机床、基础制造装备、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零部件攻关、整机制造、应用集成方面的重大专项及与上述专项有关的平台建设项目资金奖励,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文件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的项目,按国家奖励金额的1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0%,区财政按市级部门对该项目配套进度给予配套。区财政对每家企业或单位的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2015年度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并获得国家、省、市级资助的企业,按1:0.5的标准给予配套,每家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整机或成套设备售价或租赁费的50%,每家企业区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对2015年度上级商务或外经贸部门确认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研发机构,并获得奖励的企业,按1:0.5标准给予配套,每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2015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商务或外经贸部门“走出去”专项关于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研发中心、销售场所、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方面资金奖励的企业,按1:0.5标准给予配套,每家企业单个项目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
(九)对2015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专项资金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研发项目,按1:1标准给予配套,各级奖励资金总和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总额的50%,单个平台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配套资金,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配套,即项目或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资金的支持,或获得多个部门资金奖励的,按最高奖励额度进行配套。
第九条 对工业企业按产值排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2015年区产值前10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奖励。
(二)对2015年区产值11—20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奖励。
(三)对2015年区产值21—30强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工业企业高管进行奖励,共分二档,奖励标准如下: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高管奖励名额2名,每名高管奖励金额10万元:
1.企业2015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
2.企业2015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
3.企业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
4.企业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高管奖励名额3名,每名高管奖励金额10万元:
1.企业2015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2.企业2015年产值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2%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3.企业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4.企业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8%以上,同时产销率达80%以上或营业收入增长1%以上,且企业的经济贡献正增长。
同时符合上述二档条件的企业,按最高档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业企业优秀员工给予奖励,企业需满足2015年产值同比增长1%,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2015年产值10亿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优秀员工名额2个,每人奖励2000元。
(二)企业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优秀员工名额3个,每人奖励2000元。
(三)企业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给予每家企业优秀员工名额4个,每人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对企业人才培训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2015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可用于员工培训、教育、交通、通讯、住房、子女教育等相关支出。
(二)对2015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可用于员工培训、教育、交通、通讯、住房、子女教育等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对企业2015年及以前已在区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015年以前登记在册均为规模以下且企业2015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奖励,对于每家企业授予其1个名额的“年度贡献奖”,一次性给予获奖者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给予重点企业在入户、入学方面支持。对经营状况好、为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工业企业优秀员工入户及子女入户、入学申请,在统筹的基础上,予以政策性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需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或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及企业银行开户行证明。除以上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条款情况,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本办法第五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企业筹建部门出具的投产通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本办法第七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经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本办法第八条配套的企业,需提供上级部门下达奖励资金的文件。
(四)申请第八条第四款配套的企业,需提供通过上级部门“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复审的有关文件。
(五)申请本办法第八条第七至九款奖励的企业,企业需提供企业自理报关登记证和海关出口统计证明等资料。其中,申请第八款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核准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场所、自有品牌专卖店(专柜)的文件等。
(六)申请本办法第十三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彰个人的简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产值排名,是指按广州开发区口径加黄埔区口径统一排名。企业排名工作,由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
第十七条 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奖励情形的,只可选择一种情形进行申报;如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九条奖励情形的,只可选择一种情形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政策中提及的“产值”、“营业收入”、“产销率”等数据以区统计部门2015年企业12月月报报表的数据为准,“效益指标”数据以统计部门2015年企业年报报表的数据为准,奖励所涉及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其中:产销率=(企业2015年营业收入/企业2015年工业总产值)*100%;
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不超过”和“封顶”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对应本办法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年度部门预算。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区统计、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产值、营业收入、经济贡献等数据。
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应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涉及国家发改委项目配套资金,由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或黄埔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上级发改部门项目资金的申请受理、转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项目***及验收等工作,并对国家发改委项目区级配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应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及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对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对企业高管和优秀员工的奖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奖励给个人后,需向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供个人签收奖金的凭证。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企业的资金,除高管、优秀员工奖励金外,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广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企业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