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意见》进行解读:
一、设立《意见》的目的
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设立《意见》的依据
《广东省委 广东省政府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 认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以是否具有本村户籍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兼顾现实原则,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维护稳定原则,注重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第二部分 成员界定时点。2019年9月30日前(此为2019年改革试点单位界定时点,最迟界定时点不能迟于9月30日)。
第三部分 认定条件。共分四种情况认定:一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共八个情形表述。二是下列情形需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投票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共四个情形表述。三是下列情形可以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丧失。共四个情形表述。四是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界定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四个情形表述。
以上认定条件之外的其他情况,由各镇(街道)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四部分 认定流程。一是成立资格认定小组。二是三榜公示。三是确定成员。
四、设立《意见》后所起的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有助于优化经济组织结构与管理,提升民主自治能力与生产经营能力,有助于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股份合作制探索等多方面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效能,更好地为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肇鼎府规〔2019〕3号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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