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检察院对金钟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报讯(通讯员 王戡 宫星) 近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在威宁法院公开审理威宁检察院对金钟镇政府违法履职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威宁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金钟镇政府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在该镇冒水村龙井组格斗井公路旁,形成了垃圾场。而该垃圾场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大量垃圾露天堆放,还混杂有使用过、未按规定处理的输液器、针管等医疗废弃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2017年1月20日,威宁检察院向金钟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辖区内垃圾管理职责。2月3日、2月13日, 检察院两次到垃圾场进行现场查看,仅有极少量垃圾被新鲜泥土掩盖,垃圾场未得到有效处理。2月15日,金钟镇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称已经整改完毕。2月16日,检察院工作人员再次到垃圾场进行现场查看,发现金钟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的整改情况不实,该垃圾场并未得到防止污水渗漏、防止沼气燃烧处理,也没有在建卫生防护栏,现场垃圾没有经过分类处理、填埋,当地生态环境仍受到破坏,群众的生产生活仍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
威宁检察院认为,根据《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金钟镇政府负有金钟镇辖区内的垃圾管理职责。金钟镇政府将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倾倒在公路旁,未进行防渗漏、防沼气燃烧、防病虫害等相关处理,没有修建、配备相应的防污染工程、设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以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就该案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质证,就垃圾场的产生背景、垃圾处理过程以及垃圾场科学规划管理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普安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经审理认为,金钟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并当庭作出判决:一是确认被告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二是责令被告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环境整治工作。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支持法庭判决,不提出上诉。
全县各乡镇、街道负责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