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出台煤炭销售奖励办法积极支持煤炭企业渡难关
今年以来,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系列有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有效稳步推进了过剩产能的化解,加速了传统产能的转型升级或腾退,促成了新动能的快速生成并蓄势发力。但是,受市场大环境影响,在新动能还未完全接续上传统旧动力的前提下,我县煤炭产业让位快于预期,不同程度影响了全县经济社会稳健发展。按照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安排,为切实稳住煤炭企业生产和销售信心,促进煤炭增产提效,助力新旧动力较好接续,持续稳住全县经济社会稳健发展基本面,我县出台了《威宁自治县煤炭企业煤炭销售奖励办法》帮助煤炭企业渡过难关。
(一)认真核实。核准辖区内各煤矿企业月煤炭生产量,是确保本奖励办法公平公正落实的关键,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上手,切实对企业申报的煤炭量及纳税票据进行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如实兑现。自治县工能局是本奖励办法高效有序稳妥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台账,切实将各煤矿企业生产情况纳入台账管理,实现产量清楚、纳税清楚、奖励资金兑现清楚。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积极帮助煤矿企业提供所需票据,并将每月向煤矿企业提供票据情况向工能局函告一次。自治县财政局要对煤矿奖励资金加大督察力度,确保煤矿奖励资金不被截留挪用,及时兑现到煤矿企业。
(三)强化服务。成立帮扶企业拓展市场领导小组,积极帮助企业找市场,力争与市内外用煤大户签订长期稳定的供煤协议,增加煤炭销售量,提高煤炭生产量,稳住煤炭经济在工业经济指标中的比重,助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
据了解,该《办法》奖励范围是在威宁自治县辖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地方煤矿企业;奖励对象为威宁自治县辖区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
据悉,奖励兑现以月为单位作为结算周期,即次月月底前对上月奖励资金进行结算并足额拔付给煤矿企业;对诚信纳税的煤矿企业,按每月所缴纳的税费(县级留存部分)的80%提取资金作为生产奖励金奖励给煤矿企业;奖励资金结算按照煤矿企业在威宁自治县内纳税票据确定;自治县地税局和国税局在次月月底前核清各煤矿企业税费缴纳数量,并按照奖励标准计算出各煤矿企业奖励资金,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送自治县财政局,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总量在结算时间内拔付到自治县工能局账户;各煤矿企业在结算时间内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奖励资金划拨申请,经自治县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自治县工能局据实向煤矿企业兑现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