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平乐生态环境局进企业指导自行监测工作
平乐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制度。不仅可以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还能规范环境行政管理职能,自行监测工作是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行监测方案的系统填报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平乐生态环境局对平乐县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和指导自行监测工作。
要求企业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相关工作,企业自身具备监测能力的,要严格遵照监测规范开展落实;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要及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企业全面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工作,包括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以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均应完整并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且保存不少于三年。并按要求在时限内完成自行监测系统的填报。
近期,我局检查同安石材园区石材企业及二塘公园园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了解了企业最近生产情况以及自行监测方案填报情况,为企业解答关于排污许可证方面的疑惑,帮助不了解自行监测方案如何填报的企业进行系统填报,并对填报过程进行解释,做到授人以渔,让企业进一步了解排污许可证制度,更加自觉地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环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