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 2014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3 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 2014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1、《听取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2年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的汇报》
2、审核并通过《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菏泽市长江路1102号,联系电话: 5695893 。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菏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信贷科、归集管理科、计划财务科、稽查科、信息科、市直管理部),下设(牡丹区管理部、曹县管理部、定陶管理部、成武管理部、单县管理部、巨野管理部、郓城管理部、鄄城管理部、东明管理部、开发区管理部)。
中心网站: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http://www.hzsgjj.com/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
服务热线:12329
短信、手机:发7241到10086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 2014 年,全市实缴单位 2994 家,实缴职工 26.78 万人,缴存 15.74 亿元,同比增长 16.59 %。当年新开户单位 160 家, 新开户职工 18159 万人,净增单位 160 家,净增职工 1.14 万人。截至 2014年底,缴存总额 73.84 亿元,缴存余额 53.51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27.09 %、 25.29 %。
(二)提取: 2014 年,提取 4.96 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 31.50 %,比上年同期增加 5.43 个百分点。截至 2014 年底,提取总额 20.34 亿元,同比增长 32.16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 35万元 。 2014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49 万笔 10.44 亿元,同比增长 48.48 %、 50.43 %。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08 亿元。截至 2014 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98 万笔 20.74 亿元,贷款余额 19.07 亿元,同比增长 94.00 %、 101.56 %、 96.40 %。个贷率为 66.33 %,比上年同期增加 14.92 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2014 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应还贷款本金 0 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 0 亿元。截至 2014 年底,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14 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当年(兑付、转让、收回)国债金额 0 亿元,期末国债余额 0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减少) 0 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 2014 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25.55 亿元。其中,活期 0 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8.30 亿元,1年以上定期 17.25 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0 亿元。
(六)其他:截至 2014 年底,资金运用率 35.*** %,比上年同期增加 12.91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4 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 17930.65 万元,同比增长 18.23 %。其中,市中心 17930.65 万元。存款利息收入 11541.74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6388.71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0 万元,其他收入 0.21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4 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 9938.88万元,同比增长 33.43 %。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 9610.01 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 17.31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311.55 万元,其他支出 0 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4 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7991.77万元,同比增长 3.56 %。增值收益率 1.67 %,比上年同期增加 -0.40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4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445.25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700 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2700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6846.52 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000 万元,截至 2014 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1906.87 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7810 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4 年,管理费用支出 763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91 万元,公用经费 415 万元,专项经费 57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 2014 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24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02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19.07的 1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1906.87 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1 %,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 %。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
2014 年底,逾期项目贷款 0 万元,项目贷款逾期率为 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 0 %。当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 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0 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 0 %,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 %。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 2014 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 0 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 0 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 0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4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 4.32 %和 16.59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76.88 %,国有企业占 10.04 %,城镇集体企业占 0.89 %,外商投资企业占 0.6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5.37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1.44 %,其他占 4.71 %。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 12.89 %,中等收入群体占 80.90 %,高收入群体占 6.21 %。
(二)提取业务: 2014 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3.91 万笔 4.96 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 66.13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57.01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42.99 %,租赁住房占 0 %,其他占 0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 33.87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95.8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4.14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 0 %,其他占 0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14 年,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 22.13 %。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2244 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 8.87 %,90-144(含)㎡占 76.70 %,144㎡以上占 14.43 %;新房占 100 %,二手房占 0 %。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 32.53 %,中等收入群体占 63.77 %,高收入群体占 3.70 %。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 0 个 0 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 个 0 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0 个 0 亿元。建筑面积共 0 万㎡,可解决 0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8.09 %。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7号)文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本级月平均工资的3倍。从2014年7月1日到2015年6月30日,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0987元。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工资基数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49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是,全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200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按
照比率范围5%--12%执行。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自2014年11月22日起新发放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执行年利率3.75%,5年以上的执行年利率4.25%.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4年仍执行夫妻一方缴存公积金最高贷款25万元,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35万元。
4.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4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登记费缴纳收取方式进行了规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登记费缴纳收取方式的通知》(菏住[2014]18号),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从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时,收取的每件80元的房屋登记费由原来贷款人缴纳改为中心统一缴纳,减轻了贷款人的负担。
菏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