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将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
(征求意见稿)
对违法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推动群众婚育观念转变、维护良好生育秩序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格局,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增强违法生育人员诚信缴费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将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则,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二、管理对象
本市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人员。
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由各有关部门、机构将违法生育且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的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系统,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
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征收的力度。从人力、财力上予以倾斜,相对固定两名工作人员专司征收工作。针对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用足用活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措施,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市公安局:公民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报备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人员进行审核把关,不予签发护照。
市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协调、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违法生育且将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义务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建立其不良信用记录,各金融机构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作为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信用审查依据。限制其贷款、担保等金融行为,直至其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积极搭建信息沟通平台,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卫生计生部门实现对该信息有效沟通对接。
市人社局:公民申请企业招工用工时,对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的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失信人员,不予录用,直至缴清为止。
市工商局:公民在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时,对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的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失信人员,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直至缴清为止。
市住建局:公民在申请公租房、廉租房、限价房及建房用地规划审批时,对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的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失信人员,暂不办理或审批,直至缴清为止。
市国土局:公民在申请建房用地时,对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的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失信人员暂不审批,直至缴清为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村民建房时,对卫生计生部门报备的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失信人员暂不办理,直至缴清为止。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督促各相关乡镇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凡逾期不缴纳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要根据计生政策法规要求,对违法生育且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审核,将名单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按季度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在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结果告知各相关部门,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市成立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卫生计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法院、卫计、公安、人民银行、人社、住建、国土、工商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具体工作由市卫计局政法科承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查,并列入年度计生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来抓,确定专门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负责,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加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干部入户等形式,宣传将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宣传将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将在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证照办理、用工招录、出国出境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让群众明白违法生育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违法生育人员积极配合、主动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选择一些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件,适时进行宣传,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执行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关键环节上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落实对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纳入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工作。对违法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事人已按标准足额补缴社会抚养费的,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退出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本实施意见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