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宝价字〔2017〕41号
关于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县各有关收费单位:
为加强收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苏价规[2017]5号)及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等文件精神,健全收费目录管理、收费公示、收费报告、收费巡访、收费评估等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收费监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收费目录管理和动态管理制度
目录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的,以收费目录清单形式公布本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各收费单位必须在目录清单公布的范围内实施收费。
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清理、公布,原则上每年度公布一次,并根据收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通过有关网站报刊向社会公布。
二、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单位应通过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网络媒介等多种形式,向收费对象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优惠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收费单位应适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收费,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信息应当符合现行有效收费政策的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
㈠公示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并收费的;
㈡收费内容公示不完整,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㈢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相符或者超出公示范围的;
㈣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征收、降低后,未及时准确调整收费公示信息的。
三、 建立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各收费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底前向县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支情况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㈠上一年度的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㈡日常收费变更情况,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性质、地址等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或变更等。发生上述变更的,收费单位应于变更之日起的30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对未按要求实行年度收费报告的收费单位,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收费诚信制度体系。
四、 建立收费单位巡访制度
收费单位巡访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通过走访、问询、阅档、查帐等方式,对收费单位的收费管理情况、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收费行为规范情况等内容进行日常收费监管,及时掌握收费单位的收费动态。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消费者和收费单位、新闻媒体等代表参加。对巡访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意见处理:
㈠对收费政策落实不到位、收费行为不规范的单位,予以提醒,督促整改到位;
㈡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单位及时予以纠正,涉及收费违法行为的按价格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
㈢对执行存在困难、负面影响较大的收费政策,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收费政策评估,并及时上报、调整完善。
五、 实施收费政策评估制度
实施收费政策评估制度是为了加强收费政策决策行为及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而探索的一条新的管理措施。收费政策评估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已经实施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绩效情况、制定依据变化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提出维持、调整、废止等意见。收费政策评估结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修改或废止相关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是全面落实价格机制改革目标的重要举措。各收费单位应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通过优化政策管理、畅通维权渠道、强化行为监督等,进一步提高收费管理水平和自我监管能力。对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2017年10月12日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