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报告
牵头评估单位:绵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_
报告撰写人:
评估组组长(签字):
督导评估时间:2022年4月26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4月26日,由绵竹市安办、绵竹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督导评估组对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1.10.12”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1.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Q Q0002-2008):“起重机的使用单位至少建立和健全下列各种规章制度:(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设备管理制度;(三)日常检查管理制度;(四)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职工的违规违章行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罗*,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罗军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罗军提供的2020年度个税缴纳证明,认定罗军2020年度收入为8.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聚力。排查安全隐患要突出“精准性”,整治安全问题要突出“高效性”。要根据相关作业工序的规模大小、场所环境等实际情况,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督查与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从业人员。 2.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上用力。要按照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增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升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在作业现场全过程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的学时、内容要符合相关规定。 3.在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上发力。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起重机械方面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检查管理制度、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对生产现场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漏补缺,保证各项操作规程具有科学、完整和实用的特性。 |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1年12月20日,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人罗*作出罚款人民币34828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罗*的罚款已于2021年12月31日将罚款缴纳完毕,而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缴纳了10万元罚款,且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现尚有24万元罚款尚未能缴清。
2021年11月11日,四川天奇永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公司副总经理杜**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公司副总经理杨**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公司副总经理邱**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公司安全管理员张*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公司安全员邓**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公司安全员周**罚款人民币1680元,对公司生产经理陈**罚款3000元,对公司生产课长彭**罚款人民币2000元,对公司生产课长罗**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公司生产课长张**罚款人民币1500元,对公司设备课长邓*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公司生产组长陈*罚款人民币800元,对公司生产组长罗*罚款人民币800元,对公司设备组长刘**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隐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育,确保安全生产,2021年10月19日,公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各厂区生产现场、部位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单位及整改责任人,经分管安全领导验收合格,形成安全隐患从发现到整改的闭环台账。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操作技能。2021年10月15日,公司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10.12”事故通报,对该起事故及相关处理情况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于今后的生产,制定了对策管理方案和预防控制措施。2021年10月20日,公司组织相关操作人员重新学习行车安全操作相关内容,并进行了相应的考核,让员工真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同时公司按照生产实际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承诺以后必定会按要求按照计划开展相应的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的学时、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员工培训一人一档,确保安全意识扎根每个员工的心里。
(三)制定管理制度,筑牢安全篱笆。针对本次事故,结合该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Q Q0002-2008),制定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包括公司常用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明确了特种设备的使用、保养、检查等规定要求,将安全责任层层划分,从安全制度及落地落实上下功夫,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评估结论意见及工作建议
(一)总体评估意见
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延期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缴纳罚款,现尚有24万元罚款还未缴纳完毕。公司从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等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进行逐一落实。
(二)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督导评估时,发现公司生产现场物品摆放混乱,时有仅一人进行吊装作业的违规现象,已责令公司在生产现场划定吊装区域并设置吊装作业安全监护人员,截止今日,公司已完成隐患整改。
五、工作建议
一是加大对辖区内涉及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指导服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包括台账的建立、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证照等。二是督促企业对公司相关作业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制制度能够落地落实。三是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要将非事故原因的安全隐患一并告知企业,并要求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