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61号)
根据《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转发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佛国土规划办〔2018〕159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均安镇南浦、沙浦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5.56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建设用地30.2147公顷,使用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未利用地0.0005公顷,以上合计65.775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使用均安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未利用地0.0847公顷,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共计65.86公顷土地经完善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其中7.0369公顷作为伦教街道城镇建设用地、1.2654公顷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17.556公顷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1.606公顷作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35.7777公顷作为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2.618公顷作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征收(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伦教街道荔村村,龙江镇沙富村,杏坛镇高赞村,均安镇南浦村、沙浦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详见下表:
被征收 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6.9613 | 0 | 0.0756 | 7.0369 | 0 | 0 | 7.0369 |
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 | 1.606 | 0 | 0 | 1.2654 | 0 | 2.8714 |
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 | 6.919 | 0.0783 | 6.9973 | 28.7799 | 0.0005 | 35.7777 |
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 | 19.3131 | 0.589 | 19.9021 | 0.1694 | 0 | 20.0715 |
均安镇沙浦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 | 0.0178 | 0 | 0 | 0 | 0 | 0.0178 |
均安镇人民政府 | 0 | 0 | 0 | 0 | 0 | 0 | 0.0847 | 0.0847 |
总计 | 0 | 6.9613 | 27.8559 | 0.7429 | 35.5601 | 30.2147 | 0.0852 | 65.86 |
四、上述65.86公顷土地中:
(一)7.0369公顷作为伦教街道城镇建设用地、1.2654公顷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17.556公顷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7.0369公顷土地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5%应安排留用地1.0555公顷,已在顺德建用字〔2015〕48号批文用地中兑现。
本次征收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1.2654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1898公顷,已在顺德建用字〔2017〕16号批文用地中兑现。
本次征收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17.4535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2.618公顷,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征地单位负责。
本次征收均安镇沙浦股份合作经济社0.0178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0.0027公顷,已在顺德建用字〔2017〕9号批文用地中兑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伦教街道办事处、龙江镇人民政府、均安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1.606公顷作为龙江镇沙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35.7777公顷作为杏坛镇高赞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2.618公顷作为均安镇南浦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再提留征地留用地。
(三)0.0847公顷属均安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涉及土地补偿。
五、对粤国土资(建)字〔2018〕77号批文有异议的,被征收(收回)土地的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收回)土地的相关权利人须于2018年4月26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黄***,联系电话:22837083)。
六、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转发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佛国土规划办〔2018〕15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转发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doc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8]77号).pdf
伦教地块
龙江地块
杏坛地块
均安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