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告
近期,我局在调查位于容桂海尾德龙路德龙街的违法建(构)筑物过程中,无法确定建设该建(构)筑物的当事人,我局已在现场张贴《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但当事人至今仍未按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促请上述建(构)筑物的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对该建(构)筑物依法作出处理。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附表:
序号 | 建(构)筑物位置 | 建(构)筑物面积 | 建筑结构 | 通知时间 |
1 | 海尾德龙路德龙街六巷西侧 | 910㎡ | 锌棚 | |
2 | 海尾德龙路德龙街五巷1号与顺德快速之间 | 291㎡ | 锌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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