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507号原告李智平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志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507号原告李智平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507号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以17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23日);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744000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威、郑中瑜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4月01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六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