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9315号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德霞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9315号原告广东中恒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931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4984.70元、公摊电费2372.41元以及逾期违约滞纳金51514.98元(根据《中恒海晖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八条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以上合计78872.09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卢柱平、人民陪审员高桂英及蔡秀锦组成,由卢柱平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