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丰收压价企业要赔损失
南海某食品公司与陈某等14名农户签订合同,向农户收购玉米生产玉米罐头。但2005年,玉米大丰收,市价低于合同定价,该公司不同意按照协议价格收购,导致大量玉米老化在田地,农户损失惨重。南海法院依法判定食品公司违约,赔偿农户损失的90%。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食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协议保价保量 临时压价拒收
南海某食品公司是甜玉米罐头生产企业,为保价保量购取新鲜玉米作为原材料,与陈广明等14名玉米种植户签订《甜玉米种植收购协议》,约定该公司以每公斤94元的价格提供玉米种子给陈某等农户种植,该公司按合格品鲜苞每斤0.62元、次鲜苞每斤0.2元的价格定向收购,陈某等人不得另售给其他人。双方还约定交货日期和采摘时间。
签约后,农户依约租地种植玉米。到收获季节,玉米丰收。食品公司见市场价低于协议价,遂限制甚至拒收农户送货,向协议农户提出只有接受每斤0.35元的市场价格才安排送货给该公司,农户要求依约定价格而不答应该公司的降价条件,致使2100亩玉米在田地老化,丧失交货条件,农户损失惨重。陈某等14名玉米种植户遂向南海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共140多万元。
南海法院综合农户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食品公司存有故意压价拒收玉米的违约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南海法院在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遵循减少损失规则,认为农户在食品公司违约后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综合考虑玉米大面积种植、采收期短、难以变卖处理,协议价格与市场收购价存在差异且协议限制原告另售等因素,南海法院酌定协议价格的10%属于农户扩大损失部分,判令食品公司按协议价格的90%赔偿农户损失。
□专家点评
企业赔偿损失 农户亦有责任
该案中,南海某食品公司与陈某等14名农户签订的《甜玉米种植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在玉米成熟时节,食品公司单方提出降价才收陈某等引种农户的玉米,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陈某等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玉米老化失收,加大了损失程度。因此,法院在依法保护陈某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陈某等人只能按协议价格的90%索赔,10%则作为扩大损失部分,由陈某等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