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07年龙湖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2007年汕头市龙湖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07年龙湖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全市2007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市卫生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汕头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卫〔2007〕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今年,我区要围绕以下五项重点工作内容,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在日常监督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打击力度,狠抓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查处。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开展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公安部门负责与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五)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与计生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问题,以及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区整规办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大力支持、配合卫生、科技、公安、监察、计生等部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七)人武部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本系统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打着部队、武警的幌子误导、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龙湖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纪木春同志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茵、区卫生局局长刘玉娟、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方志勇、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邓海涛同志任副组长,成员为吴泽远、邱卓玲、孔创坚、林少华、刘思蔚、黄德海。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研究确定行动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吴泽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德海、张璇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负责做好协调联络和沟通信息;具体协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收集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召集、组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指示;认真做好总结和上报工作。
四、工作安排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部署阶段(2007年10月)。按照市卫生局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公布举报电话,对本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继续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11-12月)。按属地管理原则,继续组织日常监督、突击检查、多部门联动、集中整治重点等多种形式的打击行动,对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清理和整治;抓好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和大案要案整治和督查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精神,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该追究责任的要进行追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横向协调、纵向深入、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深入彻底地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8年1月)。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同时,对三年来的专项行动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总结成功经验,研究制订长效机制,推动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深入持续地开展。市将组成督查组按专项行动要求,对各区县各单位开展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考核和评估。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办、群众投诉举报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是否满意、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效建立日常监督机制等作为评价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区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采取各种形式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今年是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第三年,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依法严厉非法行医行为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专项行动,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配合,增强专项行动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按《汕头市出租屋管理规定》,加强出租屋管理,摸清辖区内出租屋租借给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无证行医“黑诊所”。要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与军队、武警的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打击打着军队、武警幌子误导、欺骗患者的非法行医活动。在案件查处中,行政执法机关要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对涉嫌非法行医、欺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犯罪,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能以罚代刑。
(二)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办案件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三)加大督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责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沉。各有关部门要对2006年底部署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特别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逐条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责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认真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整改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督查、稽查工作。对未履行职责,疏于监管,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对至今仍未彻底清理出租承包、甚至采用欺骗隐瞒方式开展出租承包活动的公立医院负责人,一经发现,即予免职,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要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非法行医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要将打击非法行医与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规范审批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五)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声势,保持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要继续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就医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多形式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加强社会监督。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增强依法执业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
主题词:社会管理 卫生 非法组织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区人武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