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十问十答
【文化|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审批的政策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主要依据:1.《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文化部令第32号);2.《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外〔2015〕372号)。根据上述政策法规,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于2017年8月2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珠文体旅字〔2017〕185号)。
二、哪些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需要报批?
答:1.与外国、我国台湾地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开展的文化交流项目,包括友好往来、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文化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2.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地区性文化艺术论坛、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等;3.加入或退出文化艺术方面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4.外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馆外文化交流活动;5.属于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营业性演出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执行。
三、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需要向哪个部门报批?
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或团体在举办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前,应当向活动主办地所在的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四、如何区分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和营业性演出?
答: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是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1.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2.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4.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五、报批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请示件(列明活动时间、地点、团队名称及人数、活动内容、场次、费用来源,境外邀请单位);2.主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3.活动团组人员组成及名单;4.活动内容介绍(包括演出节目影像文字资料、展览图片清样和目录、讲座讲稿等);5.邀请函;6.确认函;7.双方草签的意向书;8.来访或出境人员的活动日程安排;9.大型文化交流活动的工作方案。
六、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报批有什么时限要求?
答: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一般性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申报,需提请文化和旅游部审批的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2个月以上报批,各类新设艺术节庆、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半年报批。因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活动项目申请材料承担初审职责,各单位或各区应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定时限的基础上,提前5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邀请境外政府要员出席活动的,应按照省外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呈***外事请示报送时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外函〔2015〕1098号)办理。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开展文化交流活动的,中方合作单位依照《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对未报批举办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怎么处理?
答:未经报批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不得举办,发现未经报批擅自举办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各区各单位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现违规现象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等,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口艺术品是否也要按此规定进行申报?
答:艺术品进口活动需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办理审批。具体流程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申请办事指南》。
九、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结束后有什么报送要求?
答:各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情况以总结和照片的形式报送至活动所在地的区文化主管部门,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再报至市文化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十、活动承办方可以作为报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吗?
答: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都可以进行报批申请,申请材料中必须提供所有相关单位或个人同意作为主办方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