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288号建议答复的函
深龙府函〔2018〕315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
会议第20180288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肖幼美等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共区域环境噪声问题以及龙岗社会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80288号《关于广场舞噪音管理与控制的建议》收悉,按照办理分工,龙岗区为分办单位。该件由我区和各兄弟区(新区)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办理和答复。现龙岗区结合工作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则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公安部门依其职责范围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以上规定,社区“广场舞”若产生噪音污染,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龙岗区工作措施
鉴于广场舞噪音属社会生活噪声范畴,主要由公安部门予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与执法,城管部门则负责对其管理的公园、绿道等区域内广场舞进行约束,劝阻相关人员降低噪音分贝。针对“广场舞”产生的噪音污染,本着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原则,龙岗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在公园和广场内配备音量测量仪。保安在巡逻时若发现音量过大,则对音量进行现场检测,标准为白天80分贝以下,夜晚70分贝以下,若音量超标将对市民进行劝阻。
(二)对公园活动的团体进行登记,对重点区域的团体进行约谈,并签署承诺书。
(三)开展社会噪音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联合环保、城管、街道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在前期梳理排查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对群众投诉较多的广场、社区进行治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主要以提醒为主。
(四)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龙岗公安分局专门制作了《警方提示》等社会噪音污染防治宣传卡片及宣传单,由社区民警在“广场舞”地段、各社区进行分发,提醒群众在跳“广场舞”时要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噪音污染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学习和休息。
再次感谢您对龙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心指导,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专此函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
(联系人:龙岗区城管局柏翠芳,电话:289252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