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学会斤斤计较和依法消费了吗 315法官教您如何维权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近年来,香洲区法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以来,该院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买卖合同纠纷多达240余件,维权领域也不断拓宽,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到购车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从购物消费到美容消费、旅游消费等等。
诉诸法律、依法维权,正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应该在日常消费中自觉树立维护法律尊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学会“斤斤计较”,学会“依法消费”。
■案例一
顾客在“踩背”中受伤 ***店被判赔4000余元
2008年6月27日下午3时许,刘先生到香洲一家足部***中心,消费一个小时的全身***。在技师为刘先生***的过程中,主动提出为刘先生踩背。
快到一个小时的时候,刘先生感到一阵钻心的痛,立即叫技师停止工作。刘先生腰椎疼痛得无法站立,被***中心的工作人员背到楼下,乘的士到医院急诊。
经CT检查,刘先生急性腰肌扭伤和二节腰柱间盘突出,为此,刘先生住院6天。因赔偿数额无法达到一致,刘先生将***中心告上法庭。***中心辩称,技师在服务期间,并未对刘先生腰部进行***,更没有踩背之行为,刘先生腰痛不能站立是在接受服务后,在其自己冲澡及换衣服过程中扭伤。
香洲区法院认为,刘先生在***中心接受服务时受伤,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是在***中心接受服务时所致。判决***中心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4100.66元。
■案例二
开发商错标楼层 消费者讨回不合理收费
明明是18楼,购房时却标注为20楼。因多一层,建筑面积单价就多支付100元,李先生冤枉花了一笔不小的费用。为此,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讨回了25098元。
2005年5月1日,李先生与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的房屋为该小区3单元2001号房,房屋每平方米6065.06元,总房价为***6111元。该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于2006年7月交付上述房屋给李先生使用。2008年3月,李先生发觉该小区建筑层数为地上29层,地下1层,该栋楼的14、18层没有编号,李先生所购买的2001房实际为18层01号房。
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号真实楼层信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辩称,房号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预测销售来确定,不存在私自改动房号欺骗原告的行为。
香洲区法院认为,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理解2001号房即是第20层01号房。被告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并未向原告释明2001号房实际是第18层01号房,导致原告对其购买房屋的楼层有重大误解。李先生据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案例三
订银色车给黑色车 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
2008年5月8日,市民龙先生去一家汽车销售点买车,他看中了一款银色比亚迪汽车。于是,与该销售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车包牌价11.28万元;龙先生先支付5000元订金,余款在提车时一次性付清,如超过提车时间未付清余款,订金不予退还;提车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等等。同日,龙先生支付了订金。
约一周后,该销售点提供一辆约定的银色车辆给龙先生验收,龙先生在检查后认为车辆右侧有一道白色的划痕,没有提车,并要求退还订金。该销售点表示,过几天会来一批车,包龙先生满意。后来过几天后,该销售点通知龙先生看车,但这批车没有银色的只有黑色的,龙先生再次提出退还订金,销售点拒绝,双方的纠纷经调解无效,龙先生因此起诉到法院。
销售点辩称,龙先生在定车后,突然资金不足,故此想出多种借口,要求退还订金,此行为并非为被告失误所造成的,故此,不会退回订金。
香洲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该销售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约定车辆,双方也不能就合同的内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龙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销售合同》应当予以解除。龙先生要求销售点归还订金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案例四
老阿姨未得促销印花气病了 法院:状告超市维权不当
2008年7月10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洪阿姨到旺角超市消费,在选购了青瓜、豆腐、猪肉等商品后,发现可以凭该商场的促销印花优惠购买鲜蛋,便到咨询台询问索要促销印花,咨询台服务员表示已经派发完了。这让洪阿姨非常生气,便将选购的商品在服务台上打烂,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所打烂商品购买付款后才能离开,在争执过程中,洪阿姨身体发生不适向地上坐下去,工作人员伸手拉了洪阿姨一把,洪阿姨才未倒在地上,后工作人员拨打120救护车,将洪阿姨送往医院治疗。洪阿姨住院治疗八天,经诊断有冠心病、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疾病。期间花费医疗费***54.53元。
洪阿姨起诉到香洲区法院,请求判令超市向其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0526.53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香洲区法院认为,超市促销印花经公众途径发放,并非无限发放,洪阿姨在咨询服务台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打烂选购的尚未付钱的商品,且拒绝付钱执意离开是引发本案争议的直接原因,超市工作人员在处理整件事情过程中,没有伤害洪阿姨的故意和侵犯其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洪阿姨应对争执造成自身的病发的后果承担责任。遂驳回洪阿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