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罗府〔2008〕14号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是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的一项重大区情区力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全区重大经济决策提供翔实有力的基础数据和依据。
由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来,我区经济总量、结构和产业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研究制定我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认真贯彻国家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区区情特点,认真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保障。
二、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罗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罗湖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树军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徐安庆、叶文戈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廖晓、区发改革局黄晖、区贸工局庄春明、区编办杨文秀、区监察局李瑜、区民政局顾南玲、区财政局文政、区统计局叶启青、罗湖国税局李艳芳、罗湖地税局孙业锋、罗湖工商分局颜东春、罗湖质监分局谭薇、黄贝街道办事处邓亚平、南湖街道办事处蔡志强、桂园街道办事处吴仲华、东门街道办事处韦志文、笋岗街道办事处李城东、清水河街道办事处李来招、翠竹街道办事处陈莉、东晓街道办事处许镜、东湖街道办事处袁志、莲塘街道办事处何庆生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徐安庆同志兼任。
五、任务分工
普查过程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商请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罗湖工商分局、罗湖国税局和罗湖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罗湖质监分局负责协调;办公场所方面的事项,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普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区有关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区监察局负责处理。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长负责联络工作。区政府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普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和社区工作站助理统计员要全力投入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为我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普查经费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障所需经费,按专项经费申请。今后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