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水平,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70号令),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时,应有书面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明确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保证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是省质监局批准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电话:25927204)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详见***)。
五、作为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必要条件,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计划,确保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完成此项工作。
(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的定期检验有效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在本年度的定期检验有效期在2008年1月1日或以后的,应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内完成;
(三)有多台设备且设备定期检验日期不一致的,以最迟的日期为准。
六、对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使用单位,我局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