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行政诉讼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部、委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12:45:26重新编辑
观兰镇樟坑径村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黎光村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28区华利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新安3路建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39区华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41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5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9区河东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67区留芳路庭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74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82区裕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新安实业公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街道东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柑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镇白花洞莲麻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圳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姜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第七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新市镇开展砂石堆料场排查整治工作
  2. 屏山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屏国土拍〔2021〕02号)
  3. 2021年4月大乘供水厂末梢水检测报告
  4.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第3周行政许可公示
  5.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第4周行政许可公示
  6. 关于2021年12月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屏山优格特色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7. 县老君山保护中心各基层站开展森林防灭火警示教育和技能培训
  8. 屏山县住建城管局迅速贯彻落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
  9. 2020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科协)
  10. 屏山县公安局积极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11. 屏山县公安局积极参与2020年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
  12. 2020年4月第4周行政许可公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
  13. 屏山县住房公积金9月提取情况
  14. 屏山县紧急调拨物资应对816暴雨和岷江洪灾
  15. 加强制度建设贯彻编制条例——县农民工服务中心专题学习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实施办法
  16. 中共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党组
  17. ​屏山县龙溪乡新胜村二组公路硬化工程比选公告
  18. 屏山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
  19. 2021年1月屏山县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动态
  20.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山县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21. 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12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宜宾天之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10kv输变电新建工程)
  22. 2021年5月富荣供水厂末梢水检测报告
  23. 2021年6月夏溪供水厂进厂水检测报告
  24. 我县2021年第一季度宜宾好人推荐人选公示
  25. 屏山县三强化一清洁筑牢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
  26.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屏山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2021年8月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公示
  27. 宜宾市商务局来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整顿复核
  28. 屏山县金禾粮油有限公司县级储备小包装菜籽油竞价采购及代储轮换企业竞选项目(第四次)第四次流标公告
  29. 新市镇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30. 2020年9月清平水厂饮用水检测报告
  31. 屏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非洲猪瘟检测试剂盒采购项目公告
  32. 屏山县旅游发展局专题学习中国工会十七大
  33. 屏山县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
  34. 屏山县召开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第二阶段工作推进会
  35. 屏山县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战应急演练
  36. 屏山县审计局开展业务培训会
  37.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
  38. 屏山质监局开展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活动
  39. 屏山县书楼镇紫秋葡萄挂满架
  40. 2021年3月鸭池供水厂进厂水检测报告
  41. 宜宾市屏山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10月28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的公示(宜宾屏山辉瑞油脂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纺织油剂项目)
  4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7 14:48:01
  43. 屏山县召开2021年下半年富硒产业发展宣传工作会
  44. 屏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第21号预警函
  45.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四川省屏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草案)的公示
  46. 屏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第4号预警函
  47. 打造绿色生态美丽县城2020年城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48. 屏山县统计局学习网络安全威胁及应对方法
  49. 信访局2020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公开
  50. 四川省市(州)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51. 屏山县统计局召开基层微腐败警示教育会
  52. 屏山师生向困难学生献爱心
  53.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625)
  54. 屏山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两节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55. 屏山县组织开展乡镇污水处理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
  56. 屏山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二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57. 新市镇脱贫攻坚联合党委召开2月工作例会
  58. 2021年9月书楼供水厂出厂水检测报告
  59. 2021年5月富荣供水厂出厂水检测报告
  60. 屏山县建设类行政许可公示一览表(变更类)2021年第2期
  61.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屏山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62. 屏山县气象局开展关注生活关注气象为主题的全国科普日宣传活动
  63. ​2020年一季度屏山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缓步回升
  64. 四川省屏山县中学校大数据中心服务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示
  65. 屏山县统计局2020年部门决算
  66. 2020年10月中都水厂饮用水检测报告
  67. 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第5周行政许可公示
  68. 屏山县公安局积极开展治安大清查行动
  69. 屏山县粮食局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目录
  70. 精准招商助推发展
  71. 屏山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开展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整顿
  72. 关于屏山县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项目的采购公告
  73. 凝心聚力树先锋创先争优做表率
  74. 屏山司法局强化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管理
  75. 屏山县卫生健康局召开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推进会
  76. 新市镇开展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
  77. 以购代捐促农增收
  78. 屏山县召开政府第十六届77次常务会
  79. 2021年2月清平供水厂出厂水检测报告
  80. 屏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第5号预警函
  81. 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成绩及面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82. 开展综合治理法治宣传力促教育整顿成果转化
  83. 屏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021年第27号预警函
  84. 专家指导促提升课题研究领发展——屏山县网络远程同步课堂互动教学测量模式的研究课题应用培训交流会
  85. 2020年屏山中学学生校服采购项目
  86. 屏山县统计系统传达学习宜宾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
  87. 屏山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2020年劳动节放假值班安排
  88.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屏山县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通告(屏府通〔2021〕21号)
  89. 屏山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助力解决农民工欠薪难题
  90. 屏边彝族乡疫情防控工作动态第2期
  91. 屏山税务与县工商联召开税企座谈会
  92. 屏山交通四措并举狠抓水上安全
  93. 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77日)
  94. 屏山县教育局首获省级民族专项资金50万元
  95. 屏山县审计局切实抓好审计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96. 屏山县2019年上半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消费水平不断提升
  97. 广安区浓洄街道倾力打造三亮点服务居民群众就业创业
  98. 2021年6月富荣供水厂出厂水检测报告
  99. 2021年6月锦屏供水厂进厂水检测报告
  100. 聚焦关键全面发力力争实现开门红——屏山县召开2021年一季度开门红经济指标分析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