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斗门区人民政府同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珠斗府办〔2018〕2号)(以下简称《细则》)于3月2日印发,该细则共十五条,将进一步规范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工作。
一、《细则》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9年5月25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斗门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斗府[2009]45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查阅开放档案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文件规定收取。
2015年12月18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其中明确规定,粤价函[1998]561号文已被废止。
根据四届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和区法制局于今年7月26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区“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斗法制[2017]3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将要对区府于2009年5月25日印发的《斗门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二、《细则》的修订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
三、《细则》的制定过程
经过我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认真研究,拟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档案收费办法,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经过向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去年12月19日,我局向区法制局发送《关于请求对
去年12月29日,我局向区政府发送《关于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四、《细则》修订的意义
经过此次对《实施细则》的修改,使之更符合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对于查阅档案收费政策的要求。
原文:关于印发斗门区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