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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函〔2015〕145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府函〔2015〕14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下称“源头治超”)工作,从源头消除非法装载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粤府令第178号)、《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粤府令第201号,下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源头治超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源头治超总体要求

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推动治超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加强源头治超组织领导

成立市源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仁福(市政府)

副组长:黄文忠(市交通运输局)      

成 员:蔡凌燕(横琴新区)

        常  征(香洲区)

        陈  旭(金湾区)

        施  雷(斗门区)

        杨  川(高新区)

        于思浩(万山区)

        姜学勇(高栏港经济区)

        赵伟媛(保税区)

        沈  莉(市委宣传部)

        黄永华(市发展和改革局)

        周  凯(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刘文昌(市公安交警支队)

        周  昌(市财政局)

        吴康模(市国土资源局)

        赖晓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刘  伟(市交通运输局)

        黄建平(市港口管理局)

        陈德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  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谷坤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王智斌(市法制局)

        吕植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顾胜杰(市公路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黄文忠(兼任)

常务副主任:刘文昌(兼任)

副主任:杨泽文(横琴新区)

        顾建文(香洲区)

        黄  锐(金湾区)

        蔡基生(斗门区)

        汪  珞(高新区)

        梁德胜(万山区)

        于雁南(高栏港经济区)

        张月军(保税区)

        李怡青(市委宣传部)

        严  萍(市发展和改革局)

        容立雄(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曾国强(市公安交警支队)

        李九泉(市财政局)

        陈  勇(市国土资源局)

        赖晓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刘  伟(市交通执法局)

        黄建平(市港口管理局)

        饶文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曹卫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德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袁国安(市法制局)

        吕植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顿德军(市公路局)

三、明确源头治超工作任务

(一)定期公布货运源头单位名单。

货运源头单位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每年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规建、安监、港口等相关部门,确定辖区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名单报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与源头单位签订《源头治超工作责任书》。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合法装载列为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于每年3月1日前同公布的源头单位签订《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责任书》,确保源头单位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履行规定的义务。

(三)明确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

货运源头单位是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源头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非法装载的生产安全隐患:

1.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2.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3.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4.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5.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账。

6.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2)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3)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货运源头单位应拒绝超限超载的车辆进厂(站、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处。

四、建立源头治超联动机制

(一)建立行政联动执法工作制度。

1.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规建、安监、港口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矿山、沙石料场、水泥厂、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港口等源头单位监管,制止源头单位非法装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各区政府(管委会)每季度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对辖区源头单位开展源头治超执法检查,确保源头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非法装载的生产安全隐患。

3.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组织属地政府(管委会)、交通、公安、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不定期联合巡查,对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确保源头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非法装载的生产安全隐患。

(二)加强责任倒查。

交通、公安部门在路面上查获超限超载车辆的,要依法倒查违法车辆的装载源头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区政府(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完善处罚机制。

对检查发现不履行源头治超职责、为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配货的货运源头单位,查处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有关信息通报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领导机构办公室协调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以下处罚和措施:

1.属地政府(管委会)对违法违规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领导机构办公室。

2.违规货运源头单位逾期不改或每月为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配货3辆次以上(含3辆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按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严厉处罚。

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五、严格落实源头治超责任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合法装载列为安全生产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牵头确定辖区源头单位名单,并与源头单位签订《源头治超工作责任书》,确保源头单位落实源头治超主体责任,履行义务。

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步建立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部门协作实施”的源头治超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对货运车辆超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经营性货运站场、货运经营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督促其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办法》规定义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货运源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货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查处;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治理。

(二)公安部门职责。

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货运车辆登记使用;对货运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安排公安交警人员进入治超检测站联合执法,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及流动治超路段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拒检、闯卡等妨碍治超执法的行为。

(三)安监部门职责。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辖区政府拟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充装行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充装企业履行《办法》规定义务。

(四)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加强对各类矿山源头装载单位的管理;配合辖区政府拟定各类矿山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督促其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办法》规定义务;将合法装载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考核,将超限超载作为重要安全隐患对待;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各类矿山源头单位开展源头治超执法检查。

(五)住规建部门职责。

加强对各类由住规建部门(园区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等货源单位装载的管理。配合辖区政府拟定各类房屋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办法》规定义务,将合法装载纳入行业安全生产考核,将超限超载作为重要安全隐患对待;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对各类建筑工地、水泥厂等源头单位开展源头治超执法检查。

(六)港口部门职责。

加强对港口货源单位装载的管理;配合辖区政府(管委会)拟定港口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源头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办法》规定义务;将合法装载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将超限超载作为重要安全隐患对待;组织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对港口源头单位开展源头治超执法检查。

(七)发改部门职责。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做好治超检测站、治超卸货场等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

(八)公路部门职责。

完善公路相关的标志标识;及时提供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资料;及时提供公路超限超载预警系统数据。

(九)工商部门职责。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质监部门职责。

对称重设备的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加大货运车辆生产监管工作,查处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擅自生产的行为;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监管工作。

(十一)科工信部门职责。

依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同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大吨小标”现象。

(十二)法制部门职责。

对于有关部门起草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三)监察部门职责。

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十四)城管部门职责。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五)宣传部门职责。

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充分报道相关部门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教育。

源头治超工作是构建治超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和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管,按照《办法》要求,落实源头治理职责。同时要做好《办法》的传达,积极组织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货物源头治超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意义,做好货物源头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货物源头治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职责履行到位情况和协作机制运作情况,杜绝缺位和推诿现象。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办法》的规定、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违法乱纪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货物源头治理工作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强路面治超,形成监管合力。

继续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加快推进超检测站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配置,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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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5:53:2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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