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建仓库15坍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015年1月5日20时 50分左右,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谷工业区园内的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建仓库发生一起高支模坍塌事故,共造成8人重伤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花东镇政府派员组成,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经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事故调查组递交事故调查报告书已经区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穗府办[2013]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该起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广州市天力建筑工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建筑公司”)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局部(约15平方米范围内)混凝土临时堆放高达80cm,局部荷载过大,造成该部位架体立杆失稳,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天力建筑公司编制施工方案不严谨,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高支模搭设方案要求搭设支模,使支模安全系数降低,并未对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彻底完成整改,未消除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混凝土浇捣方案进行混凝土浇捣施工,施工前未落实混凝土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2、广州天富建设监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对天力建筑公司高支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天力建筑公司的施工过程监理不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
3、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质研究所”)未按高支模变形监测方案要求对天力建筑公司的浇筑施工过程进行全程高支模支架变形监测,在施工未完成前结束监测,导到未能及时发现高支模支架异常变形的事故前兆。
4、陈忠章、余健生两位专家在对天力建筑公司的高支模搭设工程进行验收时,验收不认真,检查不细致,对天力建筑公司多处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高支模搭设方案》要求的情况未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
5、天力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晏利锋、项目执法经理唐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对本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
6、天富监理公司总监杨林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在施工方案审批、整改情况验收、施工现场监理过程中把关不严。
7、天力建筑公司当班施工员朱军双、当班安全员甘扬舟、天富监理公司当班监理员谢梁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队伍违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泵出砼速度过快,导致局部砼堆积过高,施工集中荷载过大的事故隐患。
8、区建设局安监站工作人员对该项目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督促整改,没有切实履行职责。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一)天力建筑公司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施工前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天力建筑公司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晏利锋作为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晏利锋处2014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唐辉作为项目执行经理,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唐辉作出处理。
朱军双作为现场施工员,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正确指导施工人员严格按施工方案施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朱军双作出处理。
甘扬舟作为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违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甘扬舟作出处理。
莫友然作为高支模搭设工程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高支模搭设方案搭设高支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天力建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莫友然作出处理。
(二)天富监理公司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对天力建筑公司高支模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天力建筑公司的施工过程监理不严,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范和施工方案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天富监理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杨林作为监理方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和安全生产职责,未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监理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杨林处2014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谢梁作为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采取措施,未发现并消除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天富监理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对谢梁作出处理。
(三)地质研究所未按《高支模变形监测技术方案》实施监测,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区安监局对地质研究所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韦红胜作为高支模变形监测项目的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到监测现场督促检查监测工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地质研究所依据相关规定对韦红胜作出处理。
柯林作为高支模变形监测项目现场监测员,未认真履行本职职责,未全程进行监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地质研究所依据相关规定对柯林作出处理。
(四)陈忠章、余健生作为专家,在对天力建筑公司搭设的高支模验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并指出该高支模搭设中多处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和《高支模搭设方案》的情况,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建设局报请广州市建委依据相关法规或规定对陈忠章、余健生作出处理。
三、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谭思杭,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北片区安监组聘用人员。其作为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对该项目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督促整改,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违反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由区建设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龙耀桓,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北片区安监组组长。其作为组长全面负责北片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但其休假回来后没有及时***所负责的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没有切实履行其职责,违反了《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由区建设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欧阳德,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其作为站长全面负责安监站的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各个片区安监组组长。其未能督促龙耀桓、谭思杭切实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方面的主要领导责任。由区建设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其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特别要针对该起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切实抓好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认真组织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强对施工特种设备机械及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三违”作业,认真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建仓库
“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