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0-08-2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人社字〔2010〕130号
关于加强我市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近期,部分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派遣落户政策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的违法违规活动,特别是为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派遣落户不提供实际工作的虚假用工比较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损害了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影响恶劣。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发展,现对我市用人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用人单位接收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为其办理派遣落户等就业手续。
二、用人单位接收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要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劳务派遣单位接收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务派遣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四、根据档案管理规定,用人单位管理职工档案需具备管理权限。除县以上(含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含县)集体企业可以管理职工档案外,其他企业应委托市或各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代为管理,不得擅自管理职工档案。
五、用人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停止办理其接收毕业生派遣落户等业务:
(一)以办理派遣落户、户口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等名义为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只办理派遣落户而不实际提供工作岗位,未形成劳动关系;
(二)未经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业务;
(三)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四)向本单位接收的高校毕业生违规收取落户费、档案管理费等费用;
(五)与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
(六)未按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
(七)接收高校毕业生进行劳务派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八)其他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损害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的行为。
六、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含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以办理高校毕业生派遣落户、户口档案托管或者实行人事代理等名义,为毕业生办理落户而不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发证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中介服务许可证照。
(二)用人单位与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健康有序的就业市场秩序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也是维护广大毕业生合法权益的基础。各用人单位应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就业政策规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保证就业行为的真实性。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就业管理,坚决杜绝损害毕业生切身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