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省整改任务第十九项)完成情况公示表
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 | 第十九项: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在保护区内新批准设立采矿权3宗、探矿权11宗,为28个保护区的107个采矿权办理延续手续,为79个保护区的192个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2017年以来还为6个保护区的14个采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为11个保护区的20个探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 |
责任单位 | 宜宾市人民政府 |
责任人 | 杜紫平 |
联系电话 | 0831—2326300 |
整改目标 | 立即停止办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新立、延续登记,停止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拆除设备,实施植被恢复。 |
整改措施 | 1. 成立市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维护社会稳定。 2. 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设矿业权,已设的矿业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避让退出保护区除外)登记。 3. 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组织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关停、退出和生态恢复等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设备拆除、井硐封闭,并实施植被恢复。 |
整改主要 工作及成 效 | 1. 成立了以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长为副组长,有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宜宾市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工作。下发了《关于印发〈宜宾市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8〕98号),对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工作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及整改标准。 2. 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7〕69号),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与自然保护配套建设无关的新的矿业权。对矿业权在自然保护区的,停止为其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8〕22号),市、区县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去产能等具体工作措施。 3. 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自然保护区内的22宗矿业权逐一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避让退出、关停注销等措施。多次组队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多次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2宗矿业权均已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拆除了保护区内设施设备,封闭了保护区内井硐,部分矿山覆土后已移交周围农民耕种农作物,其余矿山覆土后由当地政府播撒草籽、种植竹木,生态恢复效果总体向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