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全面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
一是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遗失声明等为清理范围。在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决定明确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许可作出规定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作出要求,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况,由调整部门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在调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过程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增加的必须增加,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消的必须取消,中央、省要求下放、承接和取消的事项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确保“法无授权不能为,清单之外无权力”。若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增加或者取消的事项未增加或者未取消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于3月16日前报县审改办审核,经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县审改办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二是优化服务。县编办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督查,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的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参照《纳雍县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纳府发〔2016〕53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省政府、市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等政策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四是及时公布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办事窗口公布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于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和途径等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