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毕节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毕节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欢迎社会各界在2015年8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74881171@QQ.com.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一级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真正让重度残疾人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升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具有毕节市各县(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人民币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低保口径收入,不冲抵残疾人享受的低保。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1寸照片3张,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当地村(居)委会。智力、精神障碍残疾人的申请可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理。2015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从2016年起,新增补贴对象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
第七条 村(居)委会初审。当地村(居)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补贴金额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及村(居)委会公示情况说明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补贴金额等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上公示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及《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情况说明一并报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村(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区)残联和财政局审批。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对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要求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和申请人。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9号)要求实行分级负担。按照省级补助50%、市级配套20%、县(区)匹配30%的资金比例,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本细则确定的标准和范围的基础上,如需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所需资金,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年发放。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获得审核批准的,其护理补贴从2015年起开始计发,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2015年度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以后每年度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领证时间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且按申办程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护理补贴并获得审核批准的,从领证后的第二年开始计发,并于每年 6月30日前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应停止发放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属县(区)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三条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补贴名单、补贴金额,通过银行或信用社等金融代理机构实行“一卡(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中。代发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为补贴对象办理***和存折,存折上应注明年度护理补贴名称及金额,让一级重度残疾人切实领到“明白钱”。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 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每年4月底前须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护理补贴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实名制管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材(居)委会三级实名制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区)三级残联建立实名制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具体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5月20日前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5月底前将县(区)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区)残联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中残联制定的残疾评定标准,严格核发残疾人证,坚决杜绝办理“人情证”和“关系证”。县(区)残联和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应按省、市政策规定和有关程序,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村(居)认真做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并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广大残疾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市、县(区)残联和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资金划拨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残疾人补贴对象身份真实可靠、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发放。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发放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数、标准和金额等有关情况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然后由市残联、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全市发放补贴相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各级民生监督组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补贴发放工作的规范管理,定期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护理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应及时追回相关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贪污、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的,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章 加强领导和宣传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着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金安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全力做好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真正让广大残疾人切身感受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收到良好效果。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省对护理补贴审核发放另有规定的,按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毕节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