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超大标的案件
11月4日,罗甸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上级法院指定的以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机关形象上实现了双赢。
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水县某局,因用地纠纷起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在省高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惠水县某局共应支付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其他投入损失等款项共计1.4亿余元,分成若干期支付,若逾期支付,按照年利率24%向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惠水县某局未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为更好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9年8月28日,罗甸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因这件案件系该院近年来受理的一起以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涉案标的巨大,高达1.4亿元。院党组书记、院长何腾荣高度重视,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并办理该案,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组成合议庭,并多次奔赴惠水、贵阳协调处理案件。经过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以及在惠水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协助下,案件于10月30日取得重大突破,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将违约金(利息)从24%协调至12%,仅此被执行人惠水县某局就可少支付13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有资金的支出。
11月4日,罗甸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即惠水县某公司为此次执行剩余债权进行执行担保,案款分三期履行,双方签订协议时履行案件款4300余万元(已履行),近期履行5200余万元,2020年1月底履行4100余万元,2020年3月20日前支付1300余万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此次执行申请,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该案不仅因涉案标的巨大,且涉及民营企业权益的实现,又涉及到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因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罗甸县人民法院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