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和培育一批带动作用强、附加值高的总部企业和高端项目,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结合近几年总部政策实施实际,我区制定出台了《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盐府规〔2019〕5号)。现对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盐田区总部企业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经规定程序认定的,符合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盐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
二、认定盐田区总部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盐田区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新设立】(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新引进】(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已落户】(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上市企业】(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市级总部】(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其他】(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三、总部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本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种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关于各项税(费)计入地方分成的具体比例,可向税务部门咨询。
四、总部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核算范围是什么?包含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吗?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总部企业的财政贡献,以区财政、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新设立、新迁入的企业可以通过整合盐田区企业已有的财政贡献来实现认定承诺吗?
新设立、新迁入的企业不能通过整合盐田区已有的财政贡献实现认定承诺,新设立、新迁入的企业承诺的财政贡献应为在本区形成的新增量。
六、总部企业认定的申报方式是什么?
总部企业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次集中认定。
认定流程为: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公示—公告。
七、总部企业的资质条件是否需要每年复查?
建立区内总部企业名录库,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总部企业经济指标进行一次复查,动态更新区总部企业名录。
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关闭、停办、合并、转产”等无法经营,或经复查连续两年不再符合条件的,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经区产业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总部扶持措施,且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但再次认定所获扶持资金须扣除已享受过的扶持金额。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权利。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详细内容见第十条)。
(二)义务。
1.最少经营期义务。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自认定之日起在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2.全面履行承诺义务。新设立、新引进和经区政府批准的总部企业,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3.及时告知义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4.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租售限制义务。总部企业在享受扶持期间,对受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享受购房补助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在购房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5.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义务。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盐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扶持资金金额“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九、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承诺和协议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相应终止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在申报、执行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过程中企业有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及扶持,已取得总部企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视情节严重采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具体的支持政策?
1、资金扶持
【新设立、新引进总部,经营不满一年的市级总部】在申请认定次年实现其承诺区级财政贡献的,按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认定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备注:1.已享受过区招商引资政策一次性资助、落户奖励的企业,对总部经济认定奖励金额超过招商引资落户奖励的部分予以补充奖励。2.第三年起可以按照已落户企业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已落户总部,上市企业,经营超过一年的市级总部】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算,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用房支持
【租房补贴】在区内没有自有物业的总部企业,对其在盐田区内按市场价格租用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从认定次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办公用房租金扶持,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购房补贴】如5年内在区内按市场价格购买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总成交价的10%一次性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累计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备注:已享受政策性用房或相关优惠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如已享受过第十一条房租资金支持的,在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费用扶持资金时,对超过已享受房租资金支持金额部分给予补充资助。
3、其他支持
总部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服务、人才安居、教育、医疗保健、科创奖励方面的支持。